安徽滁州,女子在清吧被陌生男子搭讪,对方未经同意直接上手摸了女子大腿,然后要求女子晚上跟他回家。女子为避开男子选择去了趟厕所,结果回来后发现酒杯中有不明物体,怀疑男子下药了,于是打算报警求助,结果遭到男子的反抗,试图夺走女子手中的证据。后在清吧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女子报了警,但警方仅做了调解,男子赔了女子13000元。后来女子得知男子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于是申请撤销了调解协议,打算追究男子的刑事责任。
程女士在今年3月12日晚上,和朋友约在一家清吧喝酒听歌。期间,一名陌生男子主动上前搭讪劝酒,随后又叫来同伴韩某。
未曾想,韩某毫无边界感,在未征得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坐到程女士身旁,然后肆无忌惮的把手在程女士大腿上抚摸,一只手还环抱其腰部,让程女士晚上跟他回家。
面对这一系列的冒犯行为,程女士态度坚决,当场就拒绝了对方的无理要求。
为了逃避韩某的骚扰行为,程女士起身前往卫生间,然而就在她离开时,韩某悄悄将西地那非投入程女士的酒杯中。
程女士返回座位准备喝酒时,发现酒杯底部有胶状异物,后在朋友提醒下,她意识到自己可能被下药了,当即质问韩某在其杯中投放了什么。
然而韩某始终沉默回避,拒不解释,反而不停催促程女士尽快喝完一起离开。
心生警惕的程女士拿出手机准备报警,韩某见状瞬间失控,凶狠地强行抢走她的手机,挂断了报警电话。后续警方回拨来电,程女士才得以顺利说明自己被韩某下药的情况。
眼看事情败露,韩某将酒杯中的药物残留倒掉,但被程女士制止,她留存了剩余残留,打算作为后续维权的关键凭证,可韩某多次上前抢夺,最终将药液泼洒殆尽。
程女士立即向清吧工作人员求助避险,韩某依旧不肯罢休,持续追堵抢夺证据,行径十分嚣张。
警方赶到后,认为韩某没有犯罪事实,所以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程女士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签署了调解协议,韩某当即向程女士支付了13000元赔偿金。
可事后,程女士得知韩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可以追究韩某的刑事责任。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对方的责任,程女士主动撤销了此前的调解协议,全额退还所有赔偿款项,明确表态不接受私了,坚持要让韩某付出代价。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这场突如其来的侵害行为,给程女士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时至今日已过去近4个月,她依旧无法回归生活正轨。现在程女士走到哪都会自带水,绝不喝他人给的水。
从目前的证据来看,韩某未经程女士的同意,直接摸了程女士的大腿,这属于猥亵行为。
如果没有进一步证据证明韩某存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那就是一般的猥亵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警方没有立案,是认为韩某没有犯罪事实,并非不作为。
至于下药行为,韩某给程女士酒杯中放的是伟哥,并非毒品之类的,所以也不构成投毒。
如果韩某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警方又认为情节较轻的,可以调解处理。
也就是说,目前从程序上来看,没什么问题。程女士如果想要追究韩某的刑事责任,那还得提供相应的证据。
最后,程女士因为此事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但从韩某的赔偿金13000元来看,足以弥补程女士的精神损失费了。
当然,程女士要追究韩某的刑事责任是其合法权益,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程女士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以督促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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