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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妈难斗!”湖南,女子年幼时父母离婚,说好房子留给她,但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未办

“后妈难斗!”湖南,女子年幼时父母离婚,说好房子留给她,但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未办过户。后父亲与一女子再婚,又生下2个妹妹。多年后,父亲因病去世。女子大学毕业了,提出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不料,继母反对,说房子是遗产,她和两个女儿都有份,拒绝配合过户。女子只好将继母、俩妹妹、生母告上法院。法院这样判。


康先生与前妻刘某婚后育有一女小康,夫妻俩同心协力打拼,凑钱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康某名下。

可惜世事难料,两人婚后摩擦渐生,最终形同陌路,办理离婚手续时,二人白纸黑字签下协议,明确约定这套共同打拼所得的房产直接归女儿小康所有。

当时考虑到孩子尚且年幼,过户流程又繁杂颇多,康先生便没着急办理产权变更,房子始终挂在他名下,这一耽搁,却给女儿小康埋下了隐患。

之后,康先生再婚娶了覃某,又添了两个女儿康乙和康丙,一家人的日子看似风平浪静,一晃就到了2025年,谁料康某突发疾病撒手人寰。

原本和睦的家庭关系瞬间剑拔弩张。

2025年,小康已经大学毕业,想起父母当年承诺把房子给自己,便找到继母覃某商量房产过户事宜,没想到被对方态度冰冷一口回绝。

覃某带着两个尚在年幼的女儿提出,这套房子是康某留下的遗产,她们三人作为法定继承人,理应有份,凭什么好处全让小康一个人占了?

双方各执一词,协商彻底陷入僵局。

这事最伤小康的不是父母离婚,是她长大后连父母留下的房子,继母都想抢走。

父母当年离婚,最亏欠的永远是孩子。所以康某和前妻才特意在离婚协议白纸黑字写清楚,房子留给唯一的女儿。

这不只是一套房,是小康父母在婚姻破碎后,留给孩子唯一的兜底和安全感,是他们对孩子的愧疚补偿。

可谁能想到,父亲再婚、重组家庭、生下另外两个孩子后,这份曾经的疼爱和承诺,随着父亲离世直接被清零。

继母带着妹妹争抢房产,一口咬定房子是遗产、要平分,完全无视当年康某给大女儿的专属约定。

让人心寒的点就是,大人离婚的恩怨,最后却让孩子买单。

小康从小经历父母分开,好不容易熬到成年,以为终于可以守住父亲留给自己的最后一点念想,却要被迫和继母、同父异母的妹妹对簿公堂。

原本最亲的一家人,因为财产彻底撕破脸皮,亲情在利益面前变得一文不值。

继母一家只想着继承财产利益,却不愿承担前任父亲生前的承诺和责任,只想占便宜、不想守道义。

小康见商量无果,干脆一纸诉状将继母、两个同父异母的妹妹连同自己的亲生母亲一并告上法庭,只求法律能给自己一个公道,兑现父母当年的承诺。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属于依附婚姻解除、保障子女权益的道德类赠与,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法院认为,康某生前答应把房子过户给女儿,相当于欠下一份要履行的合同义务,这笔义务等同于他的债务。

继母和两个妹妹选择继承父亲的其他遗产,就要一并承担父亲没做完的过户责任。

两个妹妹年纪小,对应的配合义务由监护人继母代为执行。

最终,法院判决:生母、继母共同协助小康,把房子登记在小康名下。

幸好法律给了小康公道,但这场官司带给她的心理伤害是无法释怀的。

再深厚的亲情,一旦牵扯遗产分割,很容易变得脆弱不堪,令人唏嘘!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