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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情自古出人命!”广东东莞,男子得知妻子婚内出轨后,曾低头想要挽回妻子,谁知妻

“奸情自古出人命!”广东东莞,男子得知妻子婚内出轨后,曾低头想要挽回妻子,谁知妻子却铁了心要跟情人走。男子一怒之下,与妻子发生肢体冲突,将妻子打晕过去后,将水管塞入妻子的口中灌水,但妻子还是没有醒。男子意识到情况不妙,立即给妻子做人工呼吸,但没有效果。因为害怕,男子报警称妻子自杀了,但警方很快就发现不对,男子的妻子生前遭受了钝性外力,出现机械性窒息以及溺水死亡的情况,于是将男子抓获归案。后男子只得如实交代了作案过程,但认为自己是过失杀人,希望从轻处罚。法院判了!

据悉,男子周某与妻子苏某在同一家工厂打工,他们的一双儿女在老家由父母带着。

在打工期间,苏某结识了一名小伙子,二人很聊得来,在2024年年底的时候,苏某就与对方同居在了一起。

周某得知此事后与苏某大吵了一架,可苏某铁了心要和小伙子过日子,这让周某十分生气。

在2025年1月25日凌晨,周某将苏某约到宿舍,恳求苏某回归家庭,毕竟二人还有一双儿女,但苏某此时心意已决,果断拒绝了周某的提议。

周某再也无法忍耐,在与苏某发生争吵时,他一把掐住苏某的脖子,然后捂住了苏某的口鼻,不让她发出声音惊动隔壁的同事。

之后,周某将苏某推至卫生间,苏某没有站稳,摔了一跤,头部撞击地面晕了过去。

周某还以为苏某在装死,于是拿出一根水管,通水后直接对着苏某的头部冲击,但苏某毫无反应。

周某又将水管一头塞入苏某的口中,往其嘴里猛灌水,大概灌了两三秒钟,周某将水管拔出,但苏某还是没有醒。

这下周某慌了,立即给苏某做了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但始终没有效果。

事后,周某因害怕而报了警,并称苏某是自杀的,正好被他发现。

然而警方与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苏某已经死亡,而根据案发现场的情况,并不像是自杀。

之后,周某被警方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法医鉴定结果显示:苏某的死因是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口鼻、颈部,引发机械性窒息,合并口腔灌水导致溺水,最终是多因叠加死亡。

因此,警方以周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后移交检察院申请批捕。

检察院调查发现,结合周某与苏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苏某与小伙子的聊天记录及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苏某在婚内出轨了,且与他人有非法同居的行为。

也正是因为这个情况,周某才与苏某发生了激烈争执,诱发了本刑事案件,所以苏某对本案的案发存在重大过错。

可就算如此,周某也不该动手杀害苏某,故检察院以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起了公诉。

在案件审理期间,周某与苏某的一双儿女主动出具了谅解书,明确对周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周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作为一名成年人,他在将苏某弄晕后,明知给苏某口中灌水会出现死亡的可能,但他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说明周某主观上具有剥夺苏某生命的故意。

至于周某辩解说给苏某口中灌水,是想让苏某清醒过来,这个辩解不成立,周某完全可以直接用水冲苏某的头将其唤醒。

因此,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某杀害苏某的行为已经坐实,所以一般来说,要从死刑开始考虑,如果有自首、认罪认罚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条件,就往无期徒刑以下考虑。

不过本案中,周某之所以杀害苏某,是因为苏某在婚内出轨,且不愿意回归家庭,所以这是一起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这与社会上的杀人案件要进行区分,不能轻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制度。

那法院该如何对周某量刑呢?

首先,周某没有自首行为。

周某虽主动拨打报警电话,但其报警时刻意虚构案件事实,谎称苏某系自杀,刻意掩盖自身暴力行凶、故意侵害他人生命的核心犯罪事实。

在警方抵达现场后,周某仍拒不供述犯罪行为,直至被公安机关传唤至派出所后,才逐步交代掐颈、灌水等核心作案行为。

因此,周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认定条件。

其次,苏某在婚内出轨,该行为严重违背公诉良俗,而周某之所以杀害苏某,也是因为这个出轨的问题。

既然苏某在这起案件中存在重大过错,那对周某的量刑应适当减轻。

再次,周某的一双儿女给周某出具了谅解书,按照《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没有赔偿但出具谅解书的,可以按照基准刑的20%以下。

综上,法院酌情判决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后,婚内出轨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存在道德上的过错,但任何人都无权以暴力手段剥夺他人生命。周某的冲动行为,不仅使其失去了妻子,孩子们失去了母亲,更是让自己背上罪名,将来还会影响到孩子们,所以冲动是魔鬼,大家在处理纠纷时,一定要冷静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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