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女子2009年入职某执法大队,做保安保洁16年,吃住在门卫室,没有专门休息日。2025年8月被口头辞退,理由竟是“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她每月工资3600元,16年未缴社保。单位拿出她签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按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辞退且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女子全天候在岗,这哪里是“非全日制”?一审法院依据合同判她败诉,今天太原中院二审开庭。
2026年7月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庭审现场,54岁的张爱平站在法庭上,对面坐着曾经工作了16年的单位代表,整场庭审争论的焦点,看上去很简单,却关系着整个案件的走向。
单位一直坚持,张爱平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时间只有4小时。理由只有一个,当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白纸黑字写着非全日制用工。
按照相关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用人单位解除用工关系,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单看合同,单位似乎站得住脚。可真正摆到眼前的现实,却和合同上的内容完全不同。
时间回到2009年,张爱平进入太原一家执法大队工作,最开始负责门卫工作,后来随着工作不断增加,保洁任务也交到了她手里,楼道、厕所、会议室都由她负责打扫。
门卫和保洁两份工作压在一个人身上,她和丈夫长期住在门卫室,吃住都在单位,几乎全天候值守,只要有事情,一个电话就要立刻出现。
这样的生活持续了16年。直到2025年8月,单位一句口头通知,让她因为达到退休年龄离开岗位,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有协商程序,更没有任何补偿。
从进入单位到离开,她每个月固定领取3600元工资,连续工作16年,却始终没有缴纳过社保。
进入法庭以后,双方围绕那份劳动合同展开争论,合同岗位写的是保洁工,可单位负责人后来也承认,张爱平平时承担的是全天候值守,没有固定休息时间。
现实中的工作状态,与合同中每天4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明显存在差距。
更让人关注的是,这份合同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合同里面关于小时工资的重要内容一直空着,没有填写。
张爱平代理律师当庭提出,一个连工资计算方式都没有明确约定的合同,如何证明双方真正达成一致意见。
单位对此回应,所有编外工勤岗位都采用同样的合同格式,属于统一规范管理。
正是这句话,引发了更多关注,如果类似合同长期普遍存在,就意味着有人实际承担全日制工作,却签着非全日制合同,既没有正常社保待遇,也随时可能被解除劳动关系,很多劳动权益都难以得到保障。
一审法院最终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认定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张爱平败诉。面对这个结果,她没有放弃,继续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也变得越来越清晰,认定劳动关系,到底应该更多依据合同文本,还是长期实际履行的工作事实。如果合同内容和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又该以哪一方作为判断标准。
张爱平认为,自己16年来一直固定领取工资,长期接受单位管理,承担全天候工作任务,实际工作时间远远超过非全日制标准,这些客观事实不应该因为一份存在明显缺陷的合同就被全部否定。
法律同样规定,如果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合同效力可以依法重新审查。
那份关键内容存在空白,又与长期工作情况明显不符的合同,是否属于公平合理,也成为案件讨论的重要内容。
这场官司早已不仅关系张爱平个人。很多从事保洁、保安、门卫等基层岗位的劳动者,同样面临类似用工方式。
纸上的合同重要,真实发生的劳动事实同样重要。两者出现冲突时,法律如何平衡,也影响着更多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6年的付出不会因为几页合同自动消失,连续16年的劳动经历也不会因为几个字就失去价值。案件最终如何判决,还要等待法院依法作出认定。
可张爱平坚持走上法庭,为自己争取一个结果,本身已经说明,有些权益值得用法律去争取,有些劳动付出,也应该得到公平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