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先在安徽这边出了案子,后来取保。
按照当时情况,本来是有缓刑空间的。
但后面江苏又发现了一段相关事实。
关键点在这里:
这不是取保以后又出去犯罪。
不是人出来以后又干了一票。
而是之前同一类行为里,后来被另一个地方发现出来的旧事实、漏案。
说白了,不是“取保后再犯”。
是“旧事实后发现”。⚖️
这两个东西,差别很大。
取保候审当然有要求。
不能跑,不能串供,不能毁证,不能重新犯罪。
这些都没问题。
但如果后面发现的是取保之前的旧事实,是同一行为链条里没被发现的一部分,那就不能简单一句:
“你取保期间又出事了。”
然后把缓刑空间直接打掉。
这对当事人太重了。
跨省案子最麻烦的地方就在这里。
安徽有安徽的程序。
江苏有江苏的程序。
一个地方先处理。
一个地方后发现。
每个地方单独看,好像都有自己的理由。
但两个程序叠在一起,当事人的后果可能就被放重了。
原来有缓刑空间。
后面因为另一个地方发现旧事实,缓刑被影响,甚至变成实刑。
这就很值得拆。
这种案子,律师最先要做的不是喊冤,而是拆时间线。
案发时间。
取保时间。
另案发现时间。
移诉时间。
判决时间。
哪一个在前,哪一个在后,不能混。
然后还要拆事实性质:
到底是新犯罪?
还是旧事实后发现?
是同一行为链条?
还是另起炉灶?
能不能并案处理?
不能并案的话,有没有因为程序分割导致重复加重?
这些问题不讲清楚,最后就容易变成:
一个旧事实,在这个地方是一段案情。
到了另一个地方,又变成另一个案子。
前面影响后面。
后面又反过来影响前面。
最后真正承担全部后果的,只有当事人自己。
告诉办案机关:
旧事实归旧事实。
新犯罪归新犯罪。
不能把后发现的旧账,简单当成取保后再犯来评价。
也不能因为跨省拆开处理,就让当事人承担更重的后果。
是两个地方都在办案,但中间如果没人把逻辑接起来,当事人很容易被程序夹住。
是把旧案、新罪、漏案、缓刑、并案、量刑这些关系讲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