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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读判例:让办案思路无限贴合裁判尺度

[打招呼]号外一下,我和律师搭子的【蟹蟹拿铁】更新了——《民法典》多数人责任体系的司法认定与适用规则
[氛围感R]做民商事诉讼越久越明白,多数人责任是实务里的一大难题。这次我们把《民法典》的相关条文做了体系梳理,又复盘了大量司法判例,围绕按份责任、连带责任、部分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逐一展开。因为因果关系竞合的情形太多,各类责任形态的实务边界确实模糊,这篇文章只能算是结合办案经验做的粗浅梳理。
[暗中观察R]读判决的过程,其实是最有意思的部分!因为跟多精彩裁判,都是日常办案中很难碰到的。我们这篇文章里都有引用,建议直接去读原文。
【我简单给大家分享三个!】
1.(2022)粤执复319号:前案判决只笼统写了“共同承担责任”,没界定具体责任形式,执行法院据此超额冻结了一方财产。被执行人申请复议后,执行法院才明确表态:判决写“共同承担”不等于就是连带责任;没有合同或法律依据时,应当适用按份责任;过错或原因力不明的,债务均分。
[氛围感R]这种带有“纠错”性质的判决裁定,恰好把司法裁判口径的演变过程摊在了台面上,非常耐看。
2.(2021)鲁16民终2888号:这是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也是我们找到的比较罕见的涉及“部分连带责任”的判决。案情是孙某3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殴打原告,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判令孙某3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孙某3抗辩应按过错比例分担,但因未能举证原告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法院没有采纳。这份判决虽然没有直接认定监护人与教唆者构成部分连带责任,但“教唆人全责、监护人相应责任”的规范逻辑已经摆在那里,给这个制度的适用预留了解释空间。
3. (2024)赣10民终69号:这是较为经典的劳务派遣情形,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被共同起诉时,二者之间既不是完全连带,也不是简单按份,而是特定情景下的“部分连带”。《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有过错的派遣单位只在“不当选派或未培训”的过错范围内与用工单位构成连带。
[打招呼]祝大家日日精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