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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教授举报蒋方舟论文造假肖鹰判定蒋方舟2018年文字“抄袭”范莹芳2008年文

清华教授举报蒋方舟论文造假

肖鹰判定蒋方舟2018年文字“抄袭”范莹芳2008年文字,其比对对象为以下两段文本:

· 范莹芳(2008)摘要文:“玛丽·雪莱的《弗兰肯斯坦》开创了现代科幻小说的先河,也是为世人所公认的哥特式小说的代表。”

· 范莹芳(2008)正文:“玛丽·雪莱的《弗兰肯斯坦》开创了现代科幻小说的先河,也是世人公认的哥特式浪漫主义小说的代表。”

· 蒋方舟(2018):“玛丽·雪莱(1797–1851)是著名哥特小说,同时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科幻小说《弗兰肯斯坦》的作者。”

蒋方舟这段文字,依据国内高校学术规范、教育部学术不端处理办法,完全不能判定为学术抄袭。二者语句观感近似,只是文学通识内容写作必然出现的正常撞文,达不到抄袭认定标准。一、核心法理依据:基础文学史常识不具备著作权,不存在抄袭前提范莹芳2008年论文、蒋方舟后续文字重合的内容,都是早已定型、写入各类文学史教材的公共客观事实:玛丽·雪莱生卒年份、《弗兰肯斯坦》是全世界第一部科幻小说,同时归属哥特文学经典代表作。

这类定论经过两百多年学界共识沉淀,不属于任何一位论文作者的原创观点。可以类比曹雪芹相关文学研究:所有研究《红楼梦》的论文,开篇基本都会写“曹雪芹,清代小说家,《红楼梦》是古典长篇白话小说巅峰,四大名著之首”。

无数期刊、硕博论文这句话表述大同小异,先后发表时间跨度十几年、几十年,先发文的作者不能指责后来者抄袭。

道理相通,基础客观事实,谁都不能独占文字版权。

同理,介绍鲁迅、莎士比亚、巴尔扎克以及各类经典名著的基础性定性语句,天然句式高度趋同,是文科论文普遍现象。二、学术抄袭成立的硬性门槛,本次案例全部不满足学术抄袭的实质界定标准只有一条:未经标注引用,私自挪用他人原创研究框架、个性化评析、独家论证逻辑、自主总结观点、深度文本解读。1. 二者重合段落只是论文开篇标配背景介绍,属于铺垫性文字,并非范莹芳论文核心创新内容。范莹芳文章价值在于后文对小说叙事结构、叙事层次的专项分析,这部分原创内容蒋方舟并未借鉴;

2. 两段文字主语、行文逻辑本身不一样:范莹芳是以书籍《弗兰肯斯坦》作为主语切入,蒋方舟是以作者玛丽·雪莱为主语展开介绍,只是共用学界固定专业术语,不存在逐字照搬、刻意抄写的抄袭特征。

这是一位不著名大学前副教授的观点,并表示对著名大学知名教授的论文抄袭判断无法理解。

微博里的清华大学教授、老师、学生众多,都请出来说说,你们赞同肖鹰的抄袭判断吗?这是清华大学的抄袭判断标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