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得无厌!”上海,女子离婚后带女儿住在前夫房子里,后女子搬走,竟将房间出租,自己收租金。谁料,房子被征收,女子和前夫协商,她与女儿拿200多万补偿款,剩下归前夫。不久后,女子又反悔,说她一开始以为总额是300多万,根本不知道是500万,所以,她要重新分配。
二十多年前,刘先生和前妻协议离婚,当时俩人都没别的房子住,就商量好前妻带女儿住大房间,刘先生自己住小间,离了婚还是在一个屋檐下过了好几年。
后来,前妻带着女儿搬出去了,空出来的大房间她也没放过,直接找了租客往外出租,租金全划拉自己腰包里了。
刘先生就一直住在这套老房子里,这一住就是二十多年,房子的日常维修、交房租这些事也全是他在管。
前段时间这套公房赶上了征收,好几百万的补偿款怎么分成了问题?
原来,这套公房最早是刘先生爷爷奶奶留下的。当年刘先生结婚,老人特意把房子腾出来给小两口当婚房,还把承租人直接改成了刘先生的名字。
前妻也没想到,她一走,征收来了,她要分一杯羹……
这不,刘先生、前妻还有女儿一起在征收组谈了好多次,最后三个人都签了书面协议,说好前妻和女儿一共拿200多万,剩下的补偿款全归刘先生。
本来以为这事就算落定了,谁知道钱还没到手,前妻就反悔了,说自己签协议的时候被骗了,要重新分配。
据了解,这套公房的承租人是刘先生,前妻早年已经作为配房人员,在自己父亲的单位享受过福利分房。
相当于前妻已经拿到过国家给的住房福利,哪怕她的户口还挂在这套公房里,也不符合“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住房”的同住人硬标准。
也就说,前妻本来就没有资格来分这套房子的征收款。
她之前能拿到两百多万,完全是刘先生念在往日情分、看在女儿的份上自愿让步的结果,根本不是她理所应得的份额。
前妻想重新分配补偿款,理由是她当时以为整个房子的征收补偿款只有三百多万,根本不知道实际有五百万,觉得自己被蒙在鼓里,这么分对她不公平。
所以,她要求把之前的协议作废,按照当年离婚时约定的居住面积比例来分这笔钱。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前妻自己当初主动签了字,拿了两百多万之后才说“不知道总共有五百万”,完全是事后想多分钱的借口,根本算不上法律认可的“重大误解”。
而且这套房子是刘先生祖辈传下来的,他住了几十年,当初的分配方案本来就没偏向谁,不存在明显的不公平,这种事后反悔的诉求,法院根本不会支持。
再看当初的分配方案,房子是刘先生家祖辈传下来的,他作为承租人住了二十多年,给前妻和女儿二百多万本来就很合理,根本不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其实说白了,家庭内部签的分配协议只要是大家自愿签的,签字就作数,事后随便找个理由想反悔,法院也不会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