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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都不要了!贵州长顺,女子和男友未婚同居后,怀孕生下一子,俩人办了婚礼,未领证。

脸都不要了!贵州长顺,女子和男友未婚同居后,怀孕生下一子,俩人办了婚礼,未领证。2年后,二人分手,男子起诉女子,要求她全额退还8万多彩礼,理由是俩人未领证,不算结婚。法院作出意料之外的判决。


朱某和陈女士恋爱后如胶似漆,恨不得天天腻在一起,处着处着就同居了。

同居不久后,陈女士怀了孕,朱某也高兴,两人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后来,陈女士生下一个儿子。

有了孩子之后,两家也按当地的习俗热热闹闹的给二人办了婚礼。

不过,朱某和陈女士并没去领结婚证。

本来日子就这么过下去也挺好,结果一起生活了两年之后,俩人感情出了问题,过不下去就分了手。

孩子则归陈女士抚养。

这时候男方朱某不乐意了,说当初给了女方8万多的彩礼,现在俩人没领结婚证,等于没达到结婚的目的。

反手就把陈女士告到了法院,要求她把这8万多彩礼一分不少全还回来。

说实在的,朱某这算盘打得也太精明了点。俩人心甘情愿的同居、孩子都生了,婚礼也办了,一起过了整整两年日子,明摆着就是奔着成家去的啊。

结果,朱某和陈女士分手后,就拿“没领结婚证”当借口,反手要把八万多彩礼全要回去?

他也不想想女方这两年耗了多少青春,生孩子遭了多大罪,以后还要独自带娃,他倒好,啥便宜都想占,半分责任不想担、

半点没念过俩人过去的情分,也不想想自己在女方怀孕生孩子的时候,他都没怎么关心过,还好意思提全额退彩礼,真的有点说不过去。

本案中,朱某和陈女士虽然没领证,但实实在在以夫妻身份过了两年,还生了孩子,该尽的家庭义务都尽到了。

结婚要的搭伙过日子、组建共同家庭的实际目的早就达成了,根本不是那种给了彩礼连面都没见几次就分手的情况。

再加上女方怀孕生子、置办嫁妆花了不少钱,男方孕产期间也没怎么照顾,这种情况下再让女方全额退彩礼,明显不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明确指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综合这些情况,法院最后直接驳回了朱某要求全额返还彩礼的诉求。

也就是说,陈女士不用退还这笔钱。

另外,朱某作为孩子的生父,对孩子有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完全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必须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

陈女士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完全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男方索要抚养费。

朱某觉得只要没领证,彩礼就能全额要回来。

只能说他想的太简单,俩人婚礼也办了,孩子也生了,一起过了两年日子,已经有实质婚姻了,哪能一分手就翻脸,一点责任也不负,甚至往回要彩礼,简直不负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