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诸多规定中均有体现:
[清单R]1.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化
《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合同定为效力待定,权利人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买受人仅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而《民法典》第597条转变立场,赋予了无权处分交易中的买受人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即无权处分合同本身有效,仅物权变动效力待定。买受人基于有效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扩至履行利益。若出卖人恶意不交付,买受人甚至可主张房屋涨价损失。
[清单R]2.无权代理中的表见代理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即使代理人实际无代理权,只要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合同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不得以内部授权瑕疵对抗善意相对人,相对人无需卷入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内部纠纷,可直接主张合同权利。这是对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强力保护,防止被代理人以”无权代理“为由轻易否定合同、逃避义务。
[清单R]3.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分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以但书明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无效的除外。
例如,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房屋,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规定,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主张违约责任;若认定为无效,开发商仅需返还房款及利息,买受人反而无法主张涨价损失。
[清单R]4.未经批准的合同未生效,但报批义务条款独立有效
《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合同,未办理批准则主合同未生效,但履行报批等义务的条款及相关条款仍然有效。
例如,国有资产转让合同未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主合同暂不生效,但转让方仍负有积极报批的义务。若转让方恶意不报批,相对人可诉请其履行报批义务,或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暗中观察R]我们的民法太有趣了——这段可以写进论述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