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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传统的说法,中国人的“良知”包括: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四

按照传统的说法,中国人的“良知”包括: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四者皆为“心”。恻隐之心是“仁”之所本,亦即是“二人”之间的同情心的意思,因此可以说是中国式的人道主义的表现。笔者所以说它是“中国式”的,因为这种“二人”之间的“心”仍然是互相以对方的“身”为关注对象。这种“身体化”与“人情化”的人道主义是很局限的。因为,中国人既然在人情不到之处就无须“做人”,基本上就缺乏“人类”观念而倾向于把“非我族类”都当作“鬼”。自然,种族主义在任何国家都会有,例如,美国有歧视黑人与墨西哥族的现象——但是,社会上总会有大规模的运动起来反对自己人这样做。在中国这个泛道德主义的文化里,对脱离社会常轨的个体行为也是没有同情心的。因此,很长时间仍对不同意见者、“搞男女关系”者、同性恋者、离婚者、与外国人同居者,都是加以打击的——事实上都会与他们划清界限,以显示出自己在道德上的优越性。因此,这种“身体化”与人情化的“恻隐之心”是只同情“跟大家一样”的人,而不同情个体化的特异表现,甚至可以说是以“心”去关怀人人一样的“身体化”需要的方式来抹杀个体“灵魂”的需要。

中国文化中既然没有“超越界”,而唯一能超越小集体的“小恩小惠”的也只是大集体的“大是大非”,或者是理念化了的“道心”或“仁”,因此,“个体”不受小集体制约就是受大集体制约,至于思想家也顶多成为社群的“道德良心”,很难有什么“个性解放”。

中国人的“个体”既然被设计成为一个社群心意不到就会“乱”的事物(亦即是必须被镇止的事物),因此,只要这个“良知系统”一日不被非结构化,这种人情制约就一日仍然需要。但是,对少数能够自己决定、有独立思考或者有“灵性”而情欲之“心”强烈的人来说,这种设计无疑产生平均主义的作用。

的确,纯粹诉诸世俗人情的制约必定是泛道德主义或泛规范主义的,因为每一个人都不是诉诸更高的原则,而是看大家都在做什么、都不在做什么来作为是非定夺的标准。当每一个人都把“跟大家一样”内在化后,就要求别人就范。例如,有时扬善惩恶,搬动的不是法律(也无法律可搬),只是说“群众很愤怒”云云。历来对人的公开批斗,也是诉诸人民的数量的压力。在中国这个“羞耻感的文化“中,一个人受到这种待遇,以后往往“没有面子做人”,只有自杀一途。

这种泛道德主义或泛规范主义也是“自我”没有萌芽或儿童化的倾向——因为,只有一个还未成长的人,才会不知觉(可能也不存在)一己特殊的需要,而让一套形式化的“规矩”从外部对自己施以约束。“规”本来是划圆圈的仪器,“矩”是划方形的仪器,因此,所谓“规矩”就是去符合先定的、将人人都弄成一样的模式。

这种只须保住外表“面子”的作风,也很容易导致“当众道貌岸然,背地里男盗女娼”的倾向。事实上,如果阴一套、阳一套,大家反而会眼开眼闭;如果公开地将自己的幸福当作是一种原则去奋斗,反而会遭殃。

——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