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外派期间,一大早便与一女子吃饭喝酒,饭后,又与女子发生了关系。结果,当日下午女子醒来后,就发现男子已经猝死。事后,男子的家人难以释怀,认为男子的情况属于工伤,因被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随后与人社局对簿公堂。法院判了!
这起案子在福建闹得沸沸扬扬,最关键的就卡在一个问题上——出差期间跟人约会猝死,这也能算工伤?
陈某是一家饲料公司外派到诏安的销售员。2023年12月19日上午7点多,他接受了一位刚下班的刘姓女子的邀约,两人一起吃饭喝酒,随后在陈某的出租屋里发生了关系。下午两点多,刘某醒来发现陈某已经没了呼吸。医院诊断死因为“猝死(心脏疾患?)”。
陈某的家属咬死一条理儿:他是外派员工,工作性质特殊,出差期间就应该算“持续工作状态”。
他们拿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来说事,认为陈某随时待命、时间不固定,死亡就该被认定为工伤。可法院查了一圈,发现当天早上陈某接受邀约去吃饭喝酒,根本就不是在拜访客户或者处理工作上的事儿。
法院直接否定了家属的说法。一个很关键的细节是——公安部门最初出过一份证明说陈某外出拜访客户时感觉不适,可后来又出了一份补充说明,说公司经理根本没跟陈某一同出门,没法证实他那天是在工作。
依据现有证据,陈某死前的行为跟工作履职没有半毛钱关系。法院最终维持了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家属的再审申请也被驳了回去。
说白了,出差确实能扩大“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范围,但不代表出差期间干的所有事都算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写得明明白白:“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保部门不认定为工伤,法院是支持的。一起吃饭、喝酒、发生关系,明显属于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
这条线划得清清楚楚——工伤认定看你“干什么”,不看你“在哪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