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检一则关于“婚前同居关系可认定为家庭成员”的司法阐释,近日引发舆论场持续震荡。无需婚书、不涉仪式,甚至不必告知父母,许多年轻伴侣蓦然发现,彼此的关系可能已被法律悄然重新定义。
这一调整初衷显见善意,但若标准模糊、边界不清,善意的保护伞亦可能成为纠缠的绳索。
不用领证,无需仪式,甚至不必告知父母。一纸解释,似乎就让“男女朋友”转身成了“家人”。
法律的善意值得珍视,但善意的实现不能依赖模糊的概念与仓促的适用。从“保护同居关系中的弱势方”这一共识出发,立法与司法机构仍需完成一系列关键工作:明确认定标准、出台配套细则、形成裁判指引。
真正的法治进步,不在于表态的温情,而在于规则本身的清晰、公正与可预期。唯有当每个人都能清晰预见到行为的边界与后果,法律的保护才能真正落地,而不至于从“庇护”异化为“羁绊”。
法律修路,公众行车。路标尚不清晰,最好不要贸然邀人上路。
一、初衷可贵:法律回应现实的积极转向
必须承认,这一司法阐释具有鲜明的现实指向性。
从“包丽案”到诸多隐秘的亲密关系暴力事件,法律在非婚姻亲密关系中的救济缺位,一度令人扼腕。当精神控制、长期虐待发生在同居关系中,施害者却可能因“非家庭成员”的身份规避惩处,无疑暴露出法律与实践的断层。
最高检的此番阐释,可视为对现实亲密关系多元化的正视。法律不再拘泥于一纸婚书的形式要件,而是试图触及亲密关系中的权力结构、依赖性与潜在压迫实质。这一转向,体现出司法系统回应社会变迁的努力,值得肯定。
二、概念争议:“婚前同居”是否预设了标准答案?
争议的焦点,首先集中于“婚前同居”这一表述本身。“婚前”二字,无形中为同居关系预设了“迈向婚姻”的单一目的。然而,当代社会的同居模式早已多元化:
不婚同居:伴侣明确不将婚姻作为共同生活目标;试验型同居:关系走向存在不确定性;去目的化同居:仅视同居为情感生活的自然选择,无关婚姻预备。法律以“婚前”定性,是否构成对多元生活选择的“规范性干预”?更关键的是,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婚前”?是靠双方聊天记录中的“结婚意向”?还是靠见家长、谈婚论嫁等外部行为?若标准不一,裁判者或将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反而削弱法律的确定性与公信力。
太多疑问了,相信后续还会出台大量司法解释,也要参考实际的判例。
三、 模糊地带的隐忧:善意的背面是风险
法律概念的模糊性,从来是一把双刃剑。
同一法条既可保护受害人,也可能被滥用为分手纠缠的工具。
情感纠纷刑事化风险:分手过程中的矛盾是否可能被上升为“家庭成员虐待”?财产关系复杂化:同居期间本依一般共有原则处理的财产,会否因“家庭”定性而适用夫妻共同财产规则?关系解除成本增加:尤其是对弱势方,简单的情感结束可能因法律身份认定而拖入漫长程序。这些隐忧并非否定保护的必要性,而是提醒立法与司法者,规则的清晰度,直接关系权利保护的精准性与公平性。
四、 另一种路径:以“关系实质”替代“身份形式”
或许,我们不必执着于将同居关系强行纳入“家庭”框架。更具针对性且尊重现实的选择,是跳出身份定性,直接锁定行为实质。
例如,在修订虐待、暴力等罪名时,可将规制范围从“家庭成员”扩展至“具有亲密关系或共同生活事实的人员”。如此,无论同居是否以结婚为目的,甚至同性伴侣、其他长期照料关系,均可被覆盖,且无需陷入“是否算家庭”的概念之争。这样做的好处还在于:
更精准地打击暴力与操控行为,而非纠缠于关系定性;尊重当代亲密关系的多样性与主体选择;减少概念模糊导致的司法任意性。五、 普法不能等同于“全民猜谜”
“全民普法”,但普法的前提是规则明确、标准统一。当法律概念本身存在解释弹性、实践标准尚未明晰时,所谓的“普法”更容易演变为“全民猜谜”。
社交媒体上,年轻人的困惑真实而具体:
不婚同居者是否被自动纳入?短期同居如何认定?分手纠纷如何避免被反诉?同性伴侣是否被涵盖?这些问题若缺乏清晰指引,法律的本意再好,也难逃实施阶段的混乱与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