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入住酒店,洗完澡正准备去洗手间吹头,却因脚踩一次性拖鞋,他在门口重重滑倒,导致大腿骨折。面对伤情,酒店却以“已贴标识、住客自负”为由拒绝赔偿。男子一怒之下,索性将酒店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
李先生痛苦地倒在合山市某宾馆卫生间的硬瓷砖地上时,他怎么也没想到,一次再寻常不过的洗漱,竟会让他付出如此代价。
医院的诊断书显示其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这种通常发生在老人身上的重伤,让正值壮年的李先生丧失了行动能力。
事发在2023年8月。彼时,李先生正因公在合山出差。忙碌了一整天后,他在入住的宾馆冲了个热水澡。
洗完澡后,他顺手换上了宾馆准备的一次性拖鞋。就在他准备回卫生间拿东西的一刹那,脚下那双极薄的无纺布鞋底仿佛变成了冰刀,在满是水渍的瓷砖上瞬间失控,整个人重重地摔了下去。
这场意外迅速演变成了一场法庭上的博弈。伤愈后的李先生将宾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多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现场还原,发现了一些被忽视的细节。原来,事发卫生间不仅没有铺设基本的防滑脚垫,墙壁上更是一片光洁,没有任何可供抓扶的金属扶手。
虽然宾馆辩称墙上有“小心地滑”的提示牌,但经过调查,该牌子的摆放位置十分隐蔽,很难起到警示作用。更关键的是那双一次性拖鞋,鞋底薄如蝉翼,在湿滑地面上几乎没有任何摩擦力。
面对指控,宾馆方面却感到十分“冤枉”。宾馆代理人在庭审中直言,一次性拖鞋不防水、不防滑是常识,李先生明知地面有水还穿这种鞋进去,属于典型的个人疏忽,不应由经营者承担“买单”责任。
针对双方的争执,法院给出了客观而严谨的定性。法院认为,法律对经营者设有“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明知一次性拖鞋遇水即滑,却未在硬件设施,如防滑垫扶手,上做足功课,提示标识也流于形式,这种管理上的缺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据此,法院裁定宾馆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然而,法律同样强调了个人的自律义务。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李先生在面对“积水、瓷砖、薄底拖鞋”这三个高风险要素重叠时,本应具备预判风险的能力。
他在行走时未能采取足够小心的避险措施,构成了对自己安全注意义务的懈怠。因此,法院判定李先生自担60%的损失。
最终,经过二审维持原判,宾馆向李先生支付了6万多元的赔偿金。这起发生在合山的纠纷,警示酒店经营者,安全保障不能只靠贴在墙上的纸条,防滑垫、抓扶手等硬件投入才是真正的“免责牌”。
同时也向每一位出门在外的人提醒,酒店的一次性拖鞋在沾水环境下极度危险,别让那一瞬间的疏忽,成为身体抹不去的伤痛。
来源:南国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