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46岁男子醉酒后以拍短视频为由将自己4岁的堂妹、3岁的堂弟带回家中,而后给堂弟1块钱让堂弟出去买东西,等堂弟离开后,对自己的堂妹伸出了魔爪。事后,男子声称自己喝断片,什么也不记得了,拒不认罪。因未在堂妹下体等部位检出男子的DNA等,男子的辩护人也认为男子不构成强奸罪,法院这样判!
2025年7月3日早上8点,贵州一个乡村里,46岁的田某又喝得烂醉。那天他看见小叔家4岁的女儿和3岁的儿子正在路边玩,就凑过去,说要给他们拍短视频,把两个孩子哄进了自己家。
进门后,他掏出1块钱塞给3岁的堂弟,让孩子出去买东西。
门一关,4岁的堂妹想跟着弟弟一起出去,却被田某拦下。
随后,他脱掉孩子的衣服,把她抱到床上,用自己的下体去擦蹭孩子下体。小女孩一下子被吓哭了,哭声越来越大。
偏偏这时候,3岁的堂弟在外面碰见了母亲。
母亲察觉不对,赶紧冲到田某家里,田某这才停手,还慌忙给孩子穿衣服。小女孩一见到妈妈,就哭着说出了堂哥对自己做的事。
孩子母亲当场质问田某,他却死不承认。
之后,母亲先把田某的父亲和哥哥叫来协商,想着能不能把事情说清楚,但最后没谈拢,只能报警。
警方介入后,田某辩称自己“喝断片了”。他说只记得拍过几个视频、给过堂弟1块钱,别的完全不记得。
更麻烦的是,女孩下体等部位没有检测出田某DNA。
原因其实很现实,母亲在报警前,心疼孩子,先用毛巾帮女儿擦了身体,又换了衣服,等于把关键生物检材无意中破坏掉了。
庭审时,辩护人就抓着这一点不放:既然DNA没检出直接接触,就不能认定强奸;4岁孩子认知有限,只会说“咔咔”“仔仔”这种词,描述不具体,而且询问过程还可能存在诱导。
退一步讲,就算有接触,最多也只是猥亵儿童,不算强奸既遂。
但法院没有采纳。
法官认为,DNA消失,不代表侵害没发生,而是母亲出于本能照顾孩子,导致证据被擦除了。
更重要的是,这一家人本来没有矛盾,基本排除了故意诬陷的可能。
而且案发后,孩子母亲第一反应不是立刻报警,而是先找田某家里人协商,这种处理过程很符合普通农村家庭遇事时的真实状态,也不存在提前策划陷害的时间空间。
4岁女孩用“咔咔”“仔仔”这种儿童语言描述遭遇,反倒更像真实表达,而不是被大人教出来的话,警方取证程序也被认定合法。
法院还引用了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里的观点: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只要主观上有性交意图,并且双方生殖器已经发生实际接触,即可认定强奸既遂,是否插入,并不是必要条件。
田某用下体擦蹭堂妹下体,已经符合“生殖器接触”的认定标准。
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11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
在村里,田某一直有个外号,叫“酒疯子”。
平时就嗜酒,喝多了经常发疯。
七八年前,妻子实在受不了,外出打工后再没回来;两个20多岁的孩子,也基本不跟他来往。
长期酗酒,后来反倒成了他“喝断片”辩解的天然挡箭牌。
而亲属身份,又让两个年幼孩子对他几乎没有防备。
如果不是3岁的堂弟碰巧遇到母亲,事情会发展到什么程度,很难说。
这个案子最后能定罪,靠的并不是DNA,而是被害人的陈述、完整的逻辑链,还有法律对幼女的特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