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伊朗、朝鲜等国家,西方国家不断地以研制核武器为由,疯狂打压、制裁,甚至动用武力打击。然而,对于日本这样一个发动过侵略战争、残害过数以万计生命的国家,却容忍其发展用于研制核武器的钚材料,国际原子能机构都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问题并非简单的“公道”或“不公平”,而是涉及三重结构性缺陷——政治、法律与制度。 一、政治层面:双重标准的源头是“战胜国—盟友”特权 1. 二战后格局赋予日本“被占领豁免” 《波茨坦公告》原意是永久剥夺日本重新武装和拥有核能力的权利,但美国单独占领后把“去军事化”逐步改为“再军事化”:1951年《旧金山和约》允许民核,1988年《日美核合作协定》又默许其开展后处理,等于把“战争罪责”折抵为“同盟红利”。 2. 冷战与遏华战略放大了容忍度 西方需要西太平洋“不沉航母”和反导前沿部署,日本则顺势把“和平利用”做成“潜在核共享”——储存钚、运行六所村后处理厂、保留火箭级间分离与再入技术,一旦政治决定,可在3–6个月内组装出原型弹。华盛顿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让盟国保持“一月核能力”比亲自部署更省事也更隐蔽。 二、法律层面:条文被“技术解释权”架空 1. NPT(《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只禁止“爆炸装置”,不禁止钚。 日本利用条文漏洞,把钚全量列入“民用”且“在IAEA保障监督下”,从而形式上合法。 2. IAEA只能核查“已申报”核材料,对“潜在能力”没有强制上限。 机构知道日本47吨分离钚远超民用需求,但除非发现“转用证据”,否则无法制止。 3. 美欧掌握IAEA理事会多数票,对日问题很少形成正式决议;相反,伊朗、朝鲜因为“历史案底+地缘敌对”,更容易被提告至安理会。 三、制度层面:机构角色——“技术监理”而非“政治裁判” 1.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核心任务是“防转用”,不是“防能力”。 它负责盘点、封记、摄像、取样,确保每一克钚不被偷偷做成炸弹;但只要日本政府填报“用于MOX燃料”,且允许安装摄像头,IAEA便认定“已保障”。 2. IAEA预算与人员依赖主要出资国(美、日、德、英占近50%),导致在“敏感议题”上倾向“大户俱乐部”共识。 前副总干事奥恩坦言,若IAEA敢对日本47吨钚提出“超额质疑”,美日两国代表会直接在理事会否决相关报告。 3. 对伊朗、朝鲜,IAEA被安理会授权“无限溯源”,可要求进入非申报场所; 对日本,IAEA只能“接受申报+现场核对”,没有强制进入军事基地或调查历史库存的权力——这就是“同一条约、两种尺度”的制度根源。 四、结果:安全、法律、道义三重失衡 - 安全失衡:日本现有分离钚可造2000枚核弹头,数量级超过多数核国家; - 法律失衡:NPT对“无核国”核材料不设上限,只盯“转用”,等于默许“门槛武器化”; - 道义失衡:同样是《不扩散条约》成员,伊朗、朝鲜因“意图可疑”遭极限制裁,日本却凭“盟友身份”享受技术、资金、外交三保险。 所谓“公道”在国际核秩序里首先是权力结构而非法律文本。 日本被默许囤钚,不是IAEA失职,而是大国政治给机构戴上了“只能查对手、不能查盟友”的紧箍。 要改变这一双重标准,除非: 1. 修改NPT,引入“分离钚存量上限”条款; 2. 赋予IAEA对“超额能力”而非“转用证据”即可启动调查; 3. 把保障监督经费与出资国份额脱钩,实现真正独立。 否则,对伊朗、朝鲜的“零容忍”与对日本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仍会是同一套制度的一体两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