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13岁的女孩被人诱骗去卖淫,还让女孩谎称自己18岁。被女孩叔叔知道后,直接报了警,结果,诱骗者只判处了8个月有期徒刑,还缓刑一年执行。其叔叔不服,决定申诉,可民警说那女孩是卖淫女,没有权利,同时,女孩叔叔不是监护人,也无权申诉。女孩叔叔为给侄女伸张正义,申请了监护人,可民警又说已经过了时效期! 2010年的寒冬,一对陌生男女把一女婴交到鲁家老两口手里,丢下一句“麻烦帮忙照看”,就头也不回的离开了。 老两口看着怀里皱巴巴的小生命,心一下子软了,四处打听孩子亲生父母的下落,却连半点线索都没摸到。 没办法,老两口给孩子取名鲁婷婷,当成亲孙女拉扯长大。 鲁婷婷的叔叔鲁先生常年在外打工,家里就靠年迈的爷爷奶奶照管。 小姑娘从小话不多,性子也有些孤僻。 2023年,13岁的鲁婷婷从村里小学升到镇上初中,可刚读了两个多月,就死活不肯去学校了,说“读书没意思”。 老两口拿她没办法,只能任由她在家待着。 年底鲁先生回家过年,一进门没看见鲁婷婷,心里咯噔一下。 追问之下,老两口才慌慌张张地说:都快两个星期没见着人了,还以为在哪个同学家玩呢! 鲁先生瞬间急了,连夜跑到婷婷要好的朋友赵欢家打听。赵欢支支吾吾地说:好像是武某把她带走了,说要带她去城里挣钱…… 鲁先生一听就炸了。 武某在村里名声极差,好吃懒做不说,她男朋友贾某更是游手好闲,专干些偷鸡摸狗的勾当。 他不敢耽搁,四处打听线索,终于在县城一间昏暗的出租屋里找到了鲁婷婷。 看着侄女眼神躲闪、身上穿着不合身的衣服,出租屋里又脏又乱,鲁先生心里一沉,当即报了警。 面对民警的询问,22岁的贾某吓得浑身发抖,一五一十交代了实情。 原来,武某和贾某哄骗贾婷婷,说城里挣钱容易,不用上学也能过好日子,把她骗到KTV。 后来让她跟陌生男人发生关系,她一开始坚决不同意,可两人轮番给她洗脑,说“就一次,挣了钱给你买新衣服”,她拗不过就答应了。 第二次她还是不愿意,贾某却威胁说“已经跟人家约好了,不去就没好果子吃”,硬逼着她去了第三次。 第一次那个男人给了贾某一万多,只给贾婷婷几百块。 那个陌生男人后来还塞给她200元红包,贾某全程都在旁边盯着,让她跟对方说自己已经18岁了。 接下来的日子里,鲁先生每隔一段时间就给派出所打电话,追问案子进展,可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还在处理中”。 直到2025年10月28日,鲁先生再次拨通电话,才得知案子早在9月23日就宣判了。 孟某被行政拘留,介绍的贾某判了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鲁先生认识这个判决结果太轻了,侄女才13岁啊!未成年人被诱骗胁迫,就判个缓刑,鲁先当即要求上诉。 可工作人员却说他不是监护人,没权利上诉。另外鲁婷婷是卖淫方,也没有上诉权。 鲁先生不甘心,说要申请婷婷的监护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诉,对方又说:已经过了上诉期限了。 鲁先生越想越气愤,认为自己不打电话,还不知晓判决,民警不符合流程。 他找媒体求助,记者联系了法院工作人员,对方解释说:案卷材料显示只有一次卖淫行为,嫖资200元,而且鲁婷婷是自愿的,所以只能认定贾某是介绍人。 这话彻底激怒了鲁先生:“明明是三次!第一次嫖资就一万多!什么自愿?婷婷才13岁,被他们哄骗威胁,在陌生环境里她敢说不吗?贾某还教唆她伪造年龄,这就是故意欺骗! 鲁先生一气之下,联系媒体曝光此事。 记者与派出所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对方说此案自己接手时已结,但“单次、200元”的材料并不属实,我们把所有调查内容都录入系统了,不可能没有记录。 显然派出所这边的说法和鲁先生的说法不一致,鲁先生想为侄女主持公道,接下来,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刑法》第359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鲁婷婷仅13岁,贾某哄骗、威胁其与他人发生关系,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而非普通介绍卖淫罪。 二是根据该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引诱未成年人卖淫或非法获利万元以上,均需从重考量,贾某首次非法获利超万元还存在胁迫行为,远不止普通介绍卖淫的情节。 《刑法》第246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另外,与鲁婷婷发生关系的孟某,因婷婷系幼女,其行为涉嫌强奸罪,而非仅行政拘留。 《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需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且抗诉申请期限从被害人收到判决书起算。 本案中法院未主动告知鲁婷婷及监护人判决结果,导致其客观上无法及时行使权利,属于权利行使的正当障碍。 这种情况下,该期限不应计算,所谓“过了时效期”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鲁先生仍可依法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