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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一村支书举报非法采砂被控敲诈勒索后获刑,历经4年终认定无罪 | 刚调查

一审获刑四年半,终审被判无罪,历经4年多的诉讼,在被羁押865天后,吕均中最终被认定无罪。

今年59岁的吕均中曾是黑龙江省五常市杜家镇先锋村的党支部书记。五年前,他在任期间曾举报五常市千河砂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河公司)非法采砂、占用、损毁耕地等行为,经政府调解获赔后,吕均中却反被控涉嫌敲诈勒索遭刑拘,一审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曾收取千河公司青苗补偿款的吕某达等5名村民也因敲诈勒索罪先后被判刑。随后,吕均中及吕某达等5位村民提起上诉。

图片来源于澎湃新闻视频截图

2023年9月,哈尔滨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要求发回重审。2024年12月,五常法院二审判决吕均中及吕某达等5名村民无罪。2025年1月,五常市检察院以“政府工作人员调解不能成为阻却犯罪”为由提起抗诉。6月19日,哈尔滨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中院认为,“吕均中及村民举报千河公司非法采砂等情况属实,在政府协调下给付村民青苗补偿款,吕均中及吕某达等5名村民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敲诈勒索,现有证据不足。”同年8月,哈尔滨中院终审裁定吕均中及吕某达等5名村民无罪。

“这件事给我的生活和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我也因此背上几十万元的外债,到现在我的身体和心情都没缓过来。”吕均中告诉新黄河记者,11月7日,他收到了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共计53.5万余元。

举报公司非法采砂,村支书等6人被控敲诈勒索

一起针对非法采砂的举报,却让自己背上敲诈勒索的罪名,时任先锋村党支部书记的吕均中怎么也没想到,一个本为维权的举报却让自己身陷囹圄。

据吕均中回忆,2020年6月下旬,他发现千河公司在未获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先锋村进行采砂作业,超出了采砂标段范围,同时为运输砂石,该公司还占用了村集体的耕地进行修路,面积达1954平方米。随后,吕均中向上级部门举报千河公司非法采砂、占用耕地等行为。

“我跟上级领导反映,领导说千河公司没有许可证,这块地是村里的,村里可以自行解决。我还去水务局举报,水务局也说千河公司没有采砂许可证,对其进行了处罚。”2020年6月24日,五常市水务局对千河公司非法采砂行为处以五万元罚款。同年10月5日,五常市水务局对千河公司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载明,该公司未按规定的准采范围采砂。

相关资料显示,千河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成立,同年6月15日经竞标获得五常市拉林河杜家镇先锋村标段采砂权,但因杜家镇先锋村委会未在利益第三方协议盖章,五常市水务局没有为千河公司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后在水务局的调解下,2020年7月31日千河公司以向先锋村捐赠建设款的名义给付先锋村委会10万元。

吕均中说,除了非法采砂、占用耕地外,田某坤、吕某达等6名村民所种的玉米青苗也被千河公司破坏。“青苗出苗的时候,我就跟他们(千河公司)讲了,让他们拿手续,但他们没听,还是继续采砂,后来青苗被破坏了,村民要求赔偿,他们也没理会。村民就向上举报。”吕均中介绍,后在杜家镇政府的组织下,千河公司前后三次与村民进行调解,2020年10月23日,千河公司赔偿田某坤青苗补偿款3万元,赔偿吕某达等5名村民青苗补偿款共计3万元。2020年10月27日,千河公司取得采砂许可证,有效期至同年11月30日。

“青苗补偿款是由杜家镇政府定的价,双方签了协议的。”吕均中本以为这段纠纷可以告一段落,然而令他没想到是,收取千河公司青苗补偿款的吕某达等5位村民,从2020年12月9日开始,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先后被刑拘,不过同样收取了青苗补偿款的田某坤却未被刑拘。一个多月后,吕均中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村支书主张“合法维权”,坚持无罪申诉

五常市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至7月,吕均中以指使多名村民多次信访、控告、举报的方式为手段,致使千河公司无法顺利进行采砂作业。于2020年7月31日迫使千河公司以向先锋村捐赠建设款的名义勒索10万元人民币。”

“千河公司非法采砂占用的耕地面积,按照国家赔偿标准算,得十八九万元,但当时政府出面协调,双方协商的10万元,这个数额没法入账,我就给他们提议按赞助款,这样老百姓对千河公司印象能好点,我也好跟村民解释,他们也同意了以捐款的名义将钱打给村里。他们在村委交的钱,钱打进了村里的账户。我一分没拿。”吕均中告诉新黄河记者,这是由政府组织调解几方协商后的结果,却没想到自己反被控敲诈勒索。

吕均中提供的一份由先锋村村委会盖章,村两委共五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内容显示,10万元自愿捐款是千河公司占先锋村集体耕地的补偿款,村里已入账,经协商占地补偿款改为自愿捐款。

同时检方指控称,2020年6月中旬,吕某达等5人购买了少量早熟玉米种子,在五常市杜家镇水利部门管理的谷家沟沙滩上非法种植。此后,因千河公司在此采砂,双方发生矛盾。吕均中及吕某达等5人多次信访举报,导致采砂受阻;千河公司也向政府反映无法正常作业。在政府协调过程中,吕均中及吕某达等5人索要巨额赔偿未果后继续举报。最终千河公司被迫签署调解协议,支付了3万元青苗补偿款。

另一份由杜家镇政府盖章,镇长等人签字的证明内容显示,经政府三次调解,千河公司自愿赔偿田某坤玉米青苗损失款3万元,赔偿吕某达等5户青苗损失款3万元,情况属实。

“吕某达他们耕种的地方其实是河水冲刷后形成的沙滩,归水利部门管,但这么多年也没人管理,村民在此种地水利部门也没有阻止。”吕均中及吕某达等5名被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提出异议,辩护方指出其行为属于合法维权,并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针对指控,吕均中方的辩护意见指出,案件中所涉的10万元款项,性质是千河公司向村集体支付的损害赔偿,该笔资金存入村委会账户,并非由吕均中个人占有或支配。辩护方强调,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吕均中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等行为。

吕某达等5人的辩护方也指出,当事人此前采取的信访、举报等行为,其根本目的是制止千河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以及其毁坏青苗之举,属于维护国家、集体及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千河公司最终支付的3万元青苗补偿款,是在政府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结果,而非源于任何形式的胁迫或恐吓。辩方一致认为,涉案行为无论在主观目的还是客观手段上,均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不过,五常法院未采纳被告方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吕均中借用村委会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组织村民以上访举报的名义多次举报千河公司,致千河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迫使千河公司方向吕均中所在的村委会捐款10万元。该10万元虽未被吕均中个人占有,但能被吕均中所支配,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3年3月20日,五常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吕均中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吕某达等5人也因犯敲诈勒索罪获刑1年至1年10个月不等。随后吕均中及吕某达等5人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无罪,检察院申请抗诉遭驳回

2023年9月5日,哈尔滨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同年9月20日,哈尔滨中院以原审判决认定吕均中及吕某达等5人犯敲诈勒索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五常法院重新审判。

2024年12月26日,五常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吕均中及吕某达等5名村民无罪。五常法院重审认为,“本案中涉案款项均是经政府工作人员协调下,双方协商后给付,其中10万元存到杜家镇先锋村村集体账户上,未被吕均中占有。3万元给付的是青苗补偿,故公诉机关指控吕均中及吕某达等5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另外,千河公司确实存在非法采砂及车辆超载等行为,被告人举报行为属实,且未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以举报千河公司有违法行为相要挟索要钱款的行为。”

五常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遭到了五常市检察院的抗诉。2025年6月19日,哈尔滨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哈尔滨中院认为,千河公司因非法采砂破坏吕某达等5人种植的玉米青苗,经查情况属实。被告吕均中及村民举报千河公司非法采砂、车辆超载等违法行为,经查举报属实。千河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系自身违法行为,与村民举报无因果关系。千河公司在政府调解下,主动给付吕某达等5人青苗补偿款。吕均中及吕某达等5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2025年8月14日,哈尔滨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五常市检察院抗诉,维持原判。吕均中及吕某达等5名村民无罪。

“我一共被羁押了865天,按国家赔偿标准算,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工资,还有因错误追究刑责导致我身体受到的损害等等,我向法院申请了220万元的国家赔偿。”吕均中告诉新黄河记者,11月7日,他收到了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最终,法院判决支付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3.5万余元,除吕某权外其他4人也分别获得17万至40余万元不等的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