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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享赡养福反要替子养孙辈法院:子女须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成年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近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

刘某甲与张某夫妻二人共同育有一子刘某乙。刘某甲夫妇原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现属建档立卡脱贫户。刘某甲身患高血压、支气管炎、心功能不全等多种疾病,需长期医疗照料。此外,刘某乙之子刘某丙目前主要由均已年逾七旬的刘某甲和张某照顾抚养,而刘某乙2025年仅向其父母支付3000元家庭开支费用,费用远不足以覆盖老人的医疗、生活及抚养孙子的各项支出。

今年6月11日,因赡养问题无法解决,刘某甲、张某向长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刘某乙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成年子女若未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权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此案中,刘某甲、张某均已年逾七旬,劳动能力显著不足,且刘某甲身患多种疾病,家庭缺乏稳定收入来源。刘某乙作为其子,应承担应有的赡养责任。

综合考虑两位老人的实际生活需求、当地生活水平及其他相关因素,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刘某甲、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定刘某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父母支付赡养费1000元。该判决已生效。(通讯员陈立烽李丽红饶长汀妹)

法官说法:

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此案中,刘某乙未对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尽到赡养义务,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给付赡养费的责任。

“百善孝为先”,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利于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在此呼吁每一位子女都能自觉践行孝道,主动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让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