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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吴女士在自己家门口外墙上装了个监控,正好拍到了对门邻居老王家,老王因此

福建厦门,吴女士在自己家门口外墙上装了个监控,正好拍到了对门邻居老王家,老王因此多次和吴女士发生争执,吴女士为了泄愤,将监控拍到的老王的视频配上恶邻、恶霸等贬损侮辱人的字眼,传到业主群并发到自己的社交账号上。老王气炸了,起诉吴女士要求她拆除监控、删除视频并公开赔礼道歉。 据九派新闻报道,吴女士和老王同住海沧区某小区,两家是门对门的邻居。 可是,原本应该和睦相处的两家人,自从吴女士在自己家门口装了个监控后,就从邻居变成了仇敌。 吴女士将监控装在了门口的外墙上,这样一来,她家门口的情况确实有了保障,可对门老王家也一并被拍了进去。 老王一家每次进出门都会被拍到,就连一家人的亲密互动都被拍了进去。 老王觉得,吴女士家的监控越界了,它不像是在保护吴女士家,反而像是在监视自己,自己一家人毫无隐私可言。 于是,老王多次找吴女士协商这个问题,希望吴女士将设备拆掉。可是吴女士觉得,自己家装的监控,关老王什么事?老王这就是在多管闲事! 两家人爆发了多次口角,老王越看那个监控越来气,三天两头找吴女士协商这件事。而吴女士觉得老王管的宽,属于没事找事, 为了泄愤,吴女士将监控拍到的老王的人脸配上贬损、侮辱性文字,发到业主群里。小区里不明真相的业主被带偏,经常对老王指指点点。 除此之外,吴女士还将老王的照片、姓名、住址等真实信息发到短视频平台,称呼他为“恶霸”、“恶邻”,引来不少人围观。 老王被气得吃不下睡不着,他认为吴女士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于是一怒之下起诉了吴女士,要求她拆除监控、删除视频,并公开向他赔礼道歉。 吴女士辩解称,监控安装在自己门口,是为了保护自身安全,老王无权要求拆除。 在小区群和社交平台发老王的视频,是因为他无理取闹骚扰自己,自己是在合法维权。 那么,老王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一、吴女士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吴女士侵犯了老王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本案中,吴女士在自家门口外墙上安装监控,虽安装位置在自家门口,但监控角度是可以变化的,能拍到老王住宅门口及日常生活区域。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老王一家每次进出门的情况以及一家人的亲密互动都被监控拍摄,其私人住宅和日常生活被长期摄录。 吴女士的行为超出了“保护自身安全”的必要限度,其监控范围已经延伸到老王的私人生活领域,破坏了老王的私人生活安宁,符合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因此,老王有权依据该法律条款要求吴女士停止侵害。 其次,吴女士侵害了老王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吴女士为了泄愤,将监控拍到的老王的人脸配上贬损、侮辱性文字,发到业主群里,并在短视频平台公开称呼老王为恶霸、恶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吴女士在群内发布的贬损老王人格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属于捏造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小区里不明真相的业主被带偏,经常对老王指指点点,这说明吴女士的行为已经对老王的名誉造成了损害,降低了老王在小区业主中的社会评价,构成了对老王名誉权的侵害。 最后,吴女士的行为侵犯了老王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益则是指个人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吴女士将老王的照片、姓名、住址等真实信息发到短视频平台,公开了老王的肖像、姓名、住址等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吴女士未经老王同意,将其肖像公开到网络平台,侵犯了老王的肖像权。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吴女士公开老王的姓名、住址等信息,侵犯了老王的个人信息权益。 最终,一审判吴女士限期拆除监控,并在业主群里发布书面道歉声明,消除对老王的影响。 一审判决后,吴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