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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总有变老的那天吧!”黑龙江鸡西,女子是托老所的护工,为了看管里面的老人,竟不

“你总有变老的那天吧!”黑龙江鸡西,女子是托老所的护工,为了看管里面的老人,竟不惜暴力对待,轻则打骂、重则拿剪刀扎人,直到虐待视频曝光,才让女护工得到应有的惩罚! 新浪新闻十一月九号报道了这则“某托老所互动用剪刀扎伤老人”的新闻,这种虐待现象存在了多久?监控为何成了摆设? 女子赵某(化名)在某托老所上班,这份工作不仅对体力有所要求,对于人的耐心更是一个考验。 要知道住进托老所的老人,大部分都是很可怜的,要么是无儿无女来这里养老的,要么是儿女不孝顺不想养老的,就送到这里赡养。 要是那种神志还算清醒的老人,料理起来还算容易,要是遇到那种老年痴呆,甚至是没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对护工的素质要求就很高了。 时间来到今年九月十三号,赵某正在照顾一位老人,许是老人看不惯李某,也可能是因为老人没有配合,两人因此大吵了起来。 正在气头上的赵某为了让老人听话,直接拿起手里的剪刀,威胁起了老人。 老人也挺刚的,不仅没有后退,反而继续指责了起来。 见状赵某更生气了,恶狠狠的逼近老人,最终把老人的左手划伤了。 事发当天托老所的负责人王某不在里面,直到九月十八号这天查看视频时,发现了这一意外,当即约谈了李某。 赵某刚开始还不承认,但在监控面前只得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在确认情况后王某赶紧去查看受伤老人情况,并将对方送医检查。 检查后老人已无大碍,只是左手挫伤,属于轻微伤的范畴,不构成伤残。 拿到检查报告的王某这才放下心来,接到通知的家属也赶了过来。 事情曝光后引发了网友的强烈讨论,有人表示这种现象其实在托老所很常见,特别是那种无儿无女的老人,被护工虐待更是家常便饭。 也有人表示,上了年纪的老人,料理起来确实很麻烦,特别是那种不配合吃饭和检查的,往往最让人头疼,护工当时可能也是为了立威,不然老人不配合,她后面的工作也不好开展了。 更多的人则是表示,这份职业需要的就是更多的耐心,而且老人家属也是支付了相应的托管费用的,不管出于什么理由,这都不是护工伤人的借口。 要知道这里还有很多老人的,谁知道这个护工之前有没有伤害其他老人呢,这种行为绝对不能姑息! 目前女护工已经被辞退,家属正在就赔偿的事宜,还在和王某协商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如何判定女护工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本案中女护工持剪刀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造成对方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 最终经调查后,女护工依法被行政拘留13天,并处罚款500元。 2、如何判定托老所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托老所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与老人达成了正式合同关系,老人在里面受伤,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业务,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托老所负责人王某表示,愿意承担老人后续的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涉事托老所也被勒令暂停经营并注销。 那么,对于女护工的处罚结果,你怎么看?评论区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