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23年,阿珍和阿强经宁河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小强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阿强按照判决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判决生效后,阿强依约履行了抚养义务,并在小强进入大学后承担了部分学费。然而,随着小强年满十八周岁,父亲阿强认为其法定抚养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遂停止支付相关费用。
2024年年底,小强将父亲阿强诉至天津市宁河法院,要求其继续支付抚养费。阿强在庭审中表示,小强已经成年,自己不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考虑到孩子尚在读书、暂无经济来源,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愿意给予一定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强已年满十八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目前正在大学就读,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畴,因此其父阿强已无承担支付其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父母为年满18周岁成年子女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系基于亲情和道义,希望父母均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小强力所能及的帮助,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小强作为成年人亦应感恩父母,积极提升自身能力,可通过参与勤工俭学等方式努力完成学业,故对小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22年,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在校成年大学生与父母之间的抚养费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大学生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未成年子女是指未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尽管目前我国的大学生完成大学教育最主要的经济来源是父母的经济资助。但是,从法律层面,已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已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子女此时将不再享有索要抚养费的胜诉权。这对进一步增强大学生独立自主精神、积极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九派新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