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自杀,如果他人没有现实的威逼胁迫行为,一般不认定他人有过错,他人不承担过错责任。 如果因自杀导致原告损失巨大,影响基本生活,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被告给予适当补偿。 但公平原则的适用有条件限制,需要满足“损害事实(导致原告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和“双方均无过错”等条件,并且补偿也不是赔偿,不能涵盖原告损失。 具体本案,从事实层面,被告女方提交了对其有利的关键证据:在陈某与武某微信聊天中,武某劝阻陈某,不能因婚姻问题想不开,并将陈某有轻生的情况告知陈某母亲和陈某的朋友及发小。 且男方自杀,到底是因为女方索要彩礼,还是因在彩礼问题上死者与自己的父母不一致,这两者无法查清,归因析责上是模糊的,甚至原告(男方父母)有无过错都得打个问号。 所以最终,法院没有支持男方父母的诉求。 其实是想不开,动辄几十万彩礼,不娶媳妇就活不下去吗? 要建立合适则娶,不合适就不婚的认识,让生命与婚姻松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