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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男子陈某和女友武女士订婚后又分手,女方退还10万彩礼,半月后陈某后悔求

河南商丘,男子陈某和女友武女士订婚后又分手,女方退还10万彩礼,半月后陈某后悔求复合,女方提出36万彩礼并再次订婚。到约定送彩礼日,男方父母未按约给付,女方催促后陈某与父母争执,随后溺水轻生。陈某父母认为是女方高彩礼逼迫,将女方一家告上法庭索赔20万,女方出于人道主义愿补偿2万。 陈某和武女士是经媒人牵线搭桥认识的,那会两人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见了几面觉得彼此还凑合,就订了婚。 按照当地习俗,陈家热闹地办了订婚仪式,给了武家10万彩礼,还买了三金。 订完婚,本以为能顺利筹备婚礼,可还没等婚期定下来,陈某就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和武女士闹起了别扭。 陈某脾气急,一冲动,就提出了分手。 武家倒也爽快,二话不说,就把10万彩礼和三金都退给了陈家。 分手后,陈某天天想起和武女士在一起的点滴,后悔了,才过了半个月,陈某就跑去求着武女士复合。 开始武家还犹豫,毕竟之前闹的不愉快,但看陈某诚恳,想着年轻人犯点错正常,就同意了复合。 武家提出了新的条件,要求陈家给36万彩礼,陈某为了能和武女士继续在一起,就答应了。 双方约定好,在2025年2月3日,陈家要把36万彩礼送到武家,再次订婚。 陈某回去和父母商量这事,可陈家父母一听要36万彩礼,觉得家里拿不出。 陈家的经济条件一般,之前给的10万彩礼都借了不少,这次要36万,一下子借都借不出来。 陈家父母就和陈某商量,能不能少要点彩礼,或者再缓缓,陈某一心就想和武女士复合,根本听不进去父母的话。 到了2月3日,陈家因为对彩礼金额有分歧,既没取钱,也没借钱,也没把这事准备好,彩礼自然就没送过去。 武女士左等右等不见陈家人来,就打电话催促陈某。 陈某本来就因为父母不同意给36万的彩礼,心里窝着火,这会武女士一催促,他更觉得烦躁了。 他回家就和父母大吵一架,情绪激动之下,透露出了轻生的念头。 武女士得知陈某和父母吵架,还有轻生的想法,赶紧劝他别冲动,还通知了陈某的朋友和他的母亲。 大家都以为陈某就是说气话,不会真做出傻事来。 2月4日凌晨,陈某独自跑到河边,一时想不开,跳进了河里,等大家发现时,陈某已溺亡。 儿子溺亡后,陈某的家人觉得是武家提出的高彩礼,把儿子逼到了绝路上,才让儿子做出了极端事。 陈家一纸诉状把武家给告了,要求武家赔偿20万。 武家提出36万彩礼,是为看陈某的诚意,之前也退还过彩礼,根本没想过要逼陈某,不过,武家愿意补偿陈家2万块钱。 彩礼到底该不该要这么多,陈某的死,该怪武家吗? 有人觉得武家不该提那么高的彩礼,把陈某逼得太紧了,也有人觉得陈某自己太冲动,不能把责任都推到武家身上。 那么,法律会如何认定这事呢? 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陈某因生活琐事分手又求复合,面对彩礼,与父母争执后轻生,这属于他自主决定的行为,该结果主要由陈某自己的冲动行为导致,所以,陈某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武家提出36万彩礼,从法看,武家提出彩礼要求,这是婚约中的常见协商的范畴,虽然金额有点小高,法律未对彩礼数额做明确限制,这属于双方自主协商的范畴。 武家并没有故意、重大过失地刺激陈某,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造成严重后果。 武家提出彩礼,没料到陈某会因此轻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所以,武家对陈某的溺亡结果,从法律上,不应担赔偿责任。 陈某的溺亡,确实给陈家带来了痛苦,武家愿补偿2万,这体现了武家的善意。 审理时,依据《民法典》第6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武女士补偿陈家2万元,驳回了陈家的其他诉求。 有人觉得合理,毕竟武家没有直接过错,觉得陈家可怜,2万块钱也弥补不了他们失去儿子的痛。 谈婚论嫁时,彩礼一定慎重,不能为面子,提出不合理的要求,遇事要冷静,不能冲动做出无法挽回的事。 信源:订婚未按时给女方送36万彩礼,男子与家人争执后轻生溺亡 父母索赔20万一审判了 2025-11-02 10:52·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