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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继子女”是否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我和继父一起生活十

【成年“继子女”是否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我和继父一起生活十多年,养老送终都是我和母亲操持,我能算继父的继承人吗?”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对“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裁判,为群众厘清了继承中的法律边界。 陈大(化名)与崔芳(化名)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陈大与前妻的儿子陈小(化名)因身体患病、常年分居,多年未照料父亲;崔芳与前夫的儿子崔刚(化名),自母亲再婚起便与陈大、崔芳共同生活。2022年陈大去世后,留下婚后房产、工资及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陈大立有遗嘱,将房产全由崔芳继承,但对于工资等遗产没有作出明确分配。 崔刚对这部分遗产提出了继承主张,并要求分割丧葬费与抚恤金。他称自己与陈大同住十余年,日常起居、生病照料都由他和母亲共同承担,甚至陈大的丧葬事宜也是他一手操办,应参与遗产分配。而陈小虽认可未照料父亲,但以自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由,要求多分遗产。 办案法官邓翔匀在审理案件时,首先依据遗嘱将房产判由崔芳继承。而针对未立遗嘱的遗产,以及丧葬费、抚恤金等,核心争议点在于“崔刚是否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类继子女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但“扶养关系”该如何认定?法官指出,这并非单指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也包括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关键看是否形成“事实上的照料关系”。本案中,崔刚虽在母亲再婚时已成年,陈大未承担其抚养费用,但证人证言和社区证明均证实:崔刚与陈大共同生活十余年,日常照顾起居、陪伴就医,甚至共同处理丧葬事宜,这种长期稳定的照料不仅是生活帮扶,更给予了陈大精神慰藉,已超越单纯的姻亲关系,应认定为“有扶养关系”。 同时,法院也考虑到实际情况:崔芳患癌症且身体残障,陈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者均“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崔芳作为配偶与陈大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照顾困难者、多分尽孝者”的原则,酌定崔芳分得40%,陈小、崔刚各分得30%。 继子女即便成年,只要长期对继父母尽到赡养义务,提供生活照料或精神慰藉,就可能成为合法继承人;反之,若亲生子女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也可能少分。 南关法院在此提醒:家庭关系的核心是“责任与陪伴”,民法典既保护血缘亲情,也认可“无血缘却有真情”的拟制血亲。若遇到继承纠纷,可留存共同生活证明、照料记录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让“孝老爱亲”不仅是美德,更有法律“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