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某因在4个月内18次盗窃邻居蔬菜(累计价值1120元),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判决的核心法律依据在于其行为符合“多次盗窃”的入罪标准,而非涉案金额。 案件关键点 行为模式 吴某自2023年6月首次盗窃7根豇豆(后归还)后,贪念加剧,2024年2月至6月间持续作案,累计18次潜入菜地盗窃南瓜、玉米等农作物。 村民李某因频繁失窃安装监控,最终在2024年6月24日凌晨当场抓获正在偷玉米的吴某。 法院裁判理由 多次盗窃定性:根据《刑法》第264条及司法解释,2年内盗窃3次以上即构成“多次盗窃”,无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吴某18次盗窃远超该门槛。 主观恶性:法院指出吴某首次盗窃后未收手,反而变本加厉,主观恶性明显。 量刑依据 尽管涉案金额仅1120元(未达江苏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但多次盗窃行为本身已构成犯罪,结合其前科(部分报道提及)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类似案例对比 广西毛某案:3次偷割韭菜获利8元,因“多次盗窃”被判6个月,引发争议。 浙江李某案:多次偷快递(价值较低),被判6个月缓刑1年。 这些案例均体现司法对“多次盗窃”行为的严厉打击,即使单次金额较小,累计次数仍可触发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