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寿,男子在凌晨去一家足浴店按摩,完事后,竟没了呼吸。足疗店的员工赶紧拨打了

阿森纳看体育 2025-10-07 11:42:08

湖南汉寿,男子在凌晨去一家足浴店按摩,完事后,竟没了呼吸。足疗店的员工赶紧拨打了120,随后,男子被送去医院,但医生已无力回天。最终,医院认定男子为猝死。岂料,法医在男子的尿道口及大腿根处发现精液。男子家属不干了,一口咬定足浴店向男子提供非法服务了,才导致过度刺激猝死。一纸诉状将足浴店告上法庭,向足浴店索赔113万元。法院这样判了。 2025年3月19号凌晨,李某独自进了一家足浴店,本想放松一下,却没想到意外发生了。 李某进去后,员工朱某赶紧迎了上来,热情地问他想选什么样的技师? 朱某知道客人挑技师的心思,前前后后介绍了四五位技师过来,让李某慢慢选。 李某看了一圈,最终,选中了68号技师杨某。 选好技师后,李某先去浴室洗了个澡,出来的时候身上裹着店里的浴袍。 此时,杨某已经在包间里等着了,见李某进来,就按照流程准备好按摩用品,等李某躺下,便开始给他按摩。 一开始李某还偶尔跟杨某聊两句,询问按摩的力度合不合适,可按摩了大概半个多小时,杨某发现李某没声音了,低头一看,他竟然睡着了,呼吸也挺平稳,杨某没多想,觉得客人可能是太累了,就继续按自己的流程来。 时间一点点过去,眼看按摩时间快结束了,大概是凌晨1点20分左右,杨某再次看向李某,发现他还在睡,喊了两声也没反应,这时候她才有点慌。 赶紧跑到前台找工作人员邓某,让邓某去包间里看看情况。 邓某一听客人叫不醒,也急了,快步跟着杨某进了包间,蹲在旁边仔细看了看李某,脸色发白,喊他没反应,伸手探了探鼻息,感觉也很微弱。 邓某心里咯噔一下,知道情况不对,立马掏出手机给店长刘某打电话,一边说了客人的情况,一边让旁边的朱某赶紧打120急救电话。 朱某手忙脚乱地拨通了120,报了地址和大致情况,然后就跟邓某、杨某一起在包间门口等着,没人敢进去碰李某,也未曾采取任何急救措施。 11分钟后,医护人员赶到了现场,赶紧给李某进行检查。 可医护人员发现李某已经失去了意识,且没了呼吸,赶紧对其实施了急救措施。 但是并未出现转机,医护人员当即决定将其送去医院,一路上医护人员也没停,继续做着急救措施。 医院的医生接手后,又进行了近半个小时的抢救,但依旧无力回天,未能从死神那里将李某拉回来。 随后,医院出具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死亡证明,上面写着李某的死因是“猝死”,推断可能是突发心脏疾病导致的。 李某家属接到这个噩耗后,悲痛欲绝,难以接受这个事实,认为好好的一个人,怎么会去按个摩,人就没了呢? 认为这其中定有他们不知道的缘由,于是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李某死亡时尿道口及大腿根部有精液。 家属炸了,直接把矛头指向了足疗店,一口咬定足疗店提供了“特殊服务”,才导致李某猝死,向足疗店索赔113万元。 足浴店老板徐某却不认可,说店里都是正规按摩服务,没有任何违规项目,李某的猝死是他自身健康问题导致的,跟店里没关系,不愿意赔偿。 被拒后,李某家属一气之下,将足疗店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113万余元。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李某家属一口咬定,足疗馆向李某提供了“特殊服务”才导致李某因激动导致猝死,并向法院出具了李某自身身体没有疾病的证据。 家属拿出了李某出事前的体检报告,说李某之前身体一直挺好,没查出过严重的心脏问题。 还提出质疑:为什么店员发现李某不对劲后,只等120却不做任何急救?是不是因为心里有鬼? 徐某店里的员工都没有专业的急救知识,不敢随便动手,怕好心办坏事。 同时,出具了店里的监控录像和技师的证词,证明当时提供的是正规按摩。 2、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得知李某生前存在心脏病变、肝细胞脂肪变性、脾细小动脉玻璃样变的基础疾病,死亡原因系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引起心脏压塞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 《民法典》第18条的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院认为李某系自身身体因素导致死亡,李某作为成年人,自知自己的身体情况,还在半夜去足浴足店按摩,应为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另外,法院对李某家属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其证据不能证明足浴馆店提供了非法服务才导致李某猝死,且鉴定意见书中亦没有对精液的产生原因进行说明,家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法院认为足浴店有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第一、足浴店应配备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张贴警示标牌。 第二、足浴店员工在发现李某有异常后,却未及时采取急救措施。 第三、徐某经营的足浴店已经注销,徐某作为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徐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扣除徐某已经支付的8万余元,在向李某家属赔偿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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