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一名男子从广州订车,要将1万多件秋冬女装运回商丘,平台显示的运费是10

上海姚哥 2025-09-27 14:52:37

河南商丘,一名男子从广州订车,要将1万多件秋冬女装运回商丘,平台显示的运费是1030元。然而司机在货物装车后上了高速,竟然打电话要求加收5000元运费,否则就把货物扣下。男子拒绝,结果司机直接将货拉回了自己家。这一幕,让人触目惊心:一边是商家急需的货物,一边是司机“临时加价”的要求,双方僵持不下,矛盾激烈。 商丘的金先生早就注意到天气转凉,作为做女装生意的商户,他深知秋冬装销售的黄金时间即将到来。国庆中秋黄金周是关键节点,他提前订了一批货,要从广州运到商丘,货物数量超过一万件。考虑到衣服体积大,他通过平台订了一辆大货车。 下单时,金先生估算衣服重量大概一吨,于是填写了“一吨”的运输信息。很快,平台撮合了一位司机接单,运费定为1030元。司机按约定赶到装货点,一看货量,心里就不舒服,直言:“这货恐怕不止一吨。”他甚至在装第一袋时就表示“不想运”。 金先生见司机来了却推脱,不愿意运货,便急了。他认为既然接单,就应履行合同,否则属于违约。司机却回敬说,自己开空车跑了几十公里过来,就算不运货,也得补上放空费。僵持之下,金先生坚持让司机运走货物。司机虽然勉强同意,但心里已然有了打算。 货物装车后,司机凭经验判断,这批衣服至少有三吨。从广州到商丘的长途运输,单靠1030元根本无法覆盖油费和过路费。于是他在上高速之前打电话给金先生,提出必须再加5000元运费,否则就不送货,甚至威胁“要把货扣下”。 金先生听后极为愤怒,斥责司机“坐地起价”。双方电话中争执不下,司机挂断电话,不再回应。等金先生再次联系,已经联系不上。眼看着国庆临近,货物被扣,意味着商机错失,损失巨大。他急忙找到调解员,通过平台辗转才找到司机住处。 当他们来到司机家时,货车停在院子里,金先生的衣服还在车上。司机面对金先生和调解员,情绪激动地表示:“他不厚道,明明有三吨货,却只填一吨。”他承认自己一开始就不想拉货,但既然金先生不给补放空费,他就只能靠半途加价来挽回损失。他坚持要加收5000元,否则不拉。 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司机的母亲出面提出折中方案:加收2500元运费,再找车把货运走。金先生迫于无奈,只能同意。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起事件涉及合同效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三个焦点。首先,金先生下单时填报的重量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他把接近三吨的货物估算为一吨,存在误导甚至虚假申报的成分。按照《民法典第146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若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受到质疑。运输合同是以重量、体积为主要计价标准,重量填写错误,的确使运费价格基础失真。 然而,问题并不止于此。司机接单并装货后,就表明接受了合同约定。此时,他有义务按照合同履行运输,而不是在途中擅自变更价格。《民法典第50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司机在未达成新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加价5000元,构成违约行为。 更严重的是,司机将货物运回自家,扣押不运,实际上侵犯了托运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货物虽未损坏,但因扣押导致金先生商业计划受阻,属于典型的经济损失。 从另一角度看,司机辩称“货物远超重量”,其实触及了合同履行中的重大误解问题。若能证明金先生存在故意虚报行为,司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撤销合同或重新计算运费,而不是采取“私自扣货”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150条》,受胁迫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但撤销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程序,而不能以“自力救济”方式扣押货物。 这起纠纷还映射出货运市场的一些深层问题。一方面,部分商家为了降低成本,有意少报重量或体积,造成价格与实际严重偏差,埋下矛盾的种子。另一方面,部分司机缺乏法律意识,习惯以坐地起价或扣押货物的方式解决问题,结果往往触法。双方的不诚信,最终让矛盾升级为社会纠纷。 本案的最终调解结果是加收2500元运费,双方各退一步。虽然矛盾得以化解,但其中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如果走法律程序,可能出现以下结果:其一,合同因虚假申报存在瑕疵,运费需要重新核定;其二,司机因违约和侵权,被判承担返还货物、赔偿损失的责任;其三,若货物因扣押造成销售机构损失,金先生可另行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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