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男子用6楼出租屋,组织失足女从事MY活动,一天,失足女正在进行非法交易时,

上海姚哥 2025-09-27 13:52:41

山西,男子用6楼出租屋,组织失足女从事MY活动,一天,失足女正在进行非法交易时,警方突袭。男子反锁房门,失足女害怕于是翻到窗户外,意外坠亡。事后,失足女家属将男子,房东告上法庭,索赔121万,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乃至再审,法院的判决引起社会广泛讨论。 王某,年纪不大,却早已习惯了不劳而获的生活。他在当地多处小区租赁房屋,专门用于容留和介绍失足女子从事非法交易,并从中抽取分成。张某,是他“生意”中的一员。她来自农村,家境普通,最初只是来城市打工谋生,但在接触王某后逐渐迷失方向,走上了一条错误的道路。她安慰自己“只干一段时间,攒够钱就回头”,却没想到,命运没有给她回头的机会。 案发当晚,王某通过手机指令,召集张某等人到一处6楼出租屋“接活”。这套房子是他从陈某那里租来的,位置隐蔽,租期才一个多月。张某心怀不安,但想到能赚几百块钱,还是硬着头皮上了楼。 与此同时,警方接到群众举报,怀疑该出租屋有人从事非法活动。晚上9点左右,民警敲响了房门。屋内的王某、张某与另一名女子瞬间慌乱。王某第一反应并非配合,而是反锁房门,并用身体死死顶住,试图阻挡警方进入。 在压抑紧张的气氛下,张某心中涌起强烈恐惧。她明白,一旦被查处,轻则拘留罚款,重则身败名裂。慌乱中,她选择了极端方式——爬窗躲避。可是,窗外没有护栏,楼下是坚硬的水泥地。她原本想等警方离开后再爬回,可就在探出身子时,一个不稳,失足坠下,当场身亡。 王某最终被抓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张某的家属,在巨大悲痛中,将王某和房东陈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1万元。 家属的逻辑很清晰:王某作为组织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房东陈某将房子租给王某从事违法活动,也存在过错。然而,法院的判决却让人们意识到,责任认定远比想象中复杂。 《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王某的确是本案风险源的制造者。他长期组织并容留女子卖淫,本就违法;案发当晚,他没有配合警方检查,反而采取“反锁、顶门”的方式,人为加剧了紧张与恐惧。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对张某的极端选择起到了催化作用。如果王某当时配合检查,悲剧很可能不会发生,因此他应承担一定责任。 但法院进一步指出,张某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明知所从事的行为违法,却依然参与;在警方执法过程中,她选择了极端冒险的方式逃避,直接导致坠楼。这一举动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定,张某的死亡,最直接和根本的原因就是其自行爬窗的行为,她应对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房东陈某,法院重点考察的是其是否知晓房屋被用于违法用途。现有证据显示,租赁合同签订仅一个多月,陈某并未明显迹象可预见房屋将被用于非法活动。而且,张某的坠亡并非因房屋设施安全问题(如护栏缺失)引起,而是因其主动爬出窗外失足。因此,房东并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也不构成侵权。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向张某家属赔偿5万元,其余诉请全部驳回。张某家属提起上诉和再审,但均未获支持,判决生效。 这个判决引发了广泛讨论。一部分人认为,王某才是罪魁祸首,若不是他组织非法交易,悲剧不会发生,他赔偿的金额过轻。但从法律逻辑看,张某是直接行为人,她的过错占主要部分。法院必须在法律框架下权衡,不能因同情就推翻过错归属。 张某的故事映射了不少年轻人因缺乏方向而误入歧途的现实。她原本怀揣着对城市的希望,却在金钱诱惑下逐渐迷失,最终以生命结束了这段错误的选择。法律不能挽回生命,但能厘清责任,提醒世人警惕类似悲剧的发生。 案件告诉我们:一方面,参与违法活动不仅面临法律制裁,还可能把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另一方面,组织者、容留者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甚至附带民事赔偿。更重要的是,家属在追责时,必须正视被害人自身过错,否则难以获得全面支持。 张某坠亡案留下的教训很沉重。违法的代价不仅是法律制裁,还可能是无法挽回的生命。在恐惧和冲动中做出的决定,往往最致命。对那些仍在游走灰色地带的人来说,这场悲剧就是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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