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参加工作。子女大专毕业后想出国留学,父母是否仍需负担高额留学支出?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刘某(女)与李某(男)曾是夫妻,两人于2003年6月生育一女名叫小李。
2019年9月,刘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登记离婚,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上,两人约定小李随妈妈刘某共同生活,爸爸李某自2019年10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截止时间为“直至孩子参加工作”。双方还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小李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以男女双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
离婚后,爸爸李某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每月按期支付小李的抚养费,直至小李大专毕业。
2024年7月,已成年的小李决定前往国外留学,并收到了新加坡某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对于出国留学将产生的大额教育支出如何负担,刘某和李某产生了争议。
原告刘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李某应当承担女儿小李未来三年可能产生的留学及生活费用的一半,共计54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小李目前21周岁,已经大专毕业,其已经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每月按期支付小李的抚养费,以及小李读书期间教育费、医疗费等的一半,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刘某执意让小李出国留学,其并不赞同,在经济条件上也已无力再承担小李的留学费用,因此不同意刘某的主张。
人民法院裁判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需要依《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承担小李54万元的出国留学教育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系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双方婚生女小李现已年满21周岁且大专毕业,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独立生活条件,显然已经超出了法定抚养义务的范围。
尽管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以男女双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但该条款的适用应以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协商一致为前提。本案中,原告主张的留学费用属于非强制性教育支出,且涉及重大经济负担,需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考虑到被告已明确反对小李出国留学,因此小李的留学费用不应由被告负担。
另外,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直至孩子参加工作”,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但是,“是否参加工作”主要由子女主观意愿决定,缺乏明确的客观标准,故对该条约定应理解为“直至子女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本案中,双方婚生女小李已年满21周岁且已大专毕业,应当认为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
由此,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小李54万留学费用的依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来源丨上

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