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36岁的空调维修工范伟,在给某学院宿舍楼维修空调时,因空调外机支架松动

上海姚哥 2025-09-25 15:52:04

陕西西安,36岁的空调维修工范伟,在给某学院宿舍楼维修空调时,因空调外机支架松动,连同支架一同从六楼坠落。尽管当时范伟系着安全绳,且与工友刘强配合作业,但安全绳在支架脱落的瞬间断裂,导致他从高空坠落,不幸身亡。范伟家属要求给个说法,结果学院和公司都相互推脱。 范伟来自渭南,已有十多年打拼经历,凭借着扎实的空调维修技术,成为家中的支柱。2025年9月初,他与工友刘强接到某学院宿舍楼空调漏水的维修任务。任务看似简单,但维修过程中却发生了不幸。范伟系着安全绳作业,在进行室外作业时,由于空调支架松动,连带着支架和空调外机一起坠落。尽管范伟身上系着安全绳,但绳子因支架脱落的瞬间断裂,导致范伟从六楼高空坠落。当刘强赶到现场时,范伟已失去意识,经抢救无效后不幸去世。 在这个令人痛心的事件背后,责任的划分成了最大的问题。范伟作为一个临时工,在承接维修任务时,是否享有与正规员工一样的权益?学院、维修公司、甚至是范伟自己,谁应该承担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这起事件中,学院将空调维修的工作发包给了维修公司,维修公司再委托刘强进行具体的维修工作。刘强作为下游承揽方,将范伟作为临时工来协助工作。 然而,范伟与维修公司之间并未建立直接的劳动关系,也没有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范伟的身份更接近于承揽人或劳务提供方。虽然他不是公司正式员工,但他与维修公司之间可能存在临时承揽关系,这种关系不属于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基于双方的约定和支付劳务报酬的形式。 对于学院来说,它作为维修工作的定作方,理应对维修作业环境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在此案件中,学院并未直接与范伟签订合同,而是通过中介公司与刘强签订合同,这种“外包”模式是否对范伟的安全保障产生了影响,也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深度剖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如果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定作人如果在选任、指示等方面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中,学院将维修工作外包给了维修公司,但学校作为定作人,是否对维修作业的安全环境进行了有效监管,是责任认定的重要问题。 此外,《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规定,建筑物的管理方应当保障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而宿舍楼的空调外机支架作为建筑物的一部分,理应接受定期维护和检查。如果支架年久失修,导致了支架松动,学院未能及时排查维修,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若事故因建筑设施未得到合理维护引起,学院作为宿舍楼的管理方,需为其未尽到的维护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维修公司作为此次事故的中介方,是否应该对范伟的死亡负责,成为了争议的焦点。根据事故调查,范伟和刘强是通过该公司接到维修任务,但公司表示范伟并非其正式员工,且没有直接雇佣范伟。从法律角度来看,维修公司是否对范伟的死亡负有责任,取决于其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尽管公司并未直接雇佣范伟,但它将工作外包给刘强,刘强再找范伟,这一安排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维修公司在选择合作方时是否进行过充分的资质审查和安全保障工作,也可能构成其过失。 刘强作为范伟的作业搭档,也有一定的责任。虽然刘强并未直接造成事故,但作为共同承揽方,刘强应当负有对范伟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在相邻关系中,双方应按照合理的标准共同履行义务。如果刘强在作业过程中未能做到合理的安全防范,或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导致范伟的死亡,他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来看,范伟的坠楼身亡案件涉及的责任方较多,责任的划分既有法律依据,也面临一定的复杂性。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学院作为宿舍楼的管理方,未尽到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存在一定过错;维修公司在选择合作方和工作安全保障方面可能也有疏忽;而刘强作为搭档,也应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责任。 最终,责任的划分可能还需要依赖法院的判决与司法鉴定来进一步明确。对于家属来说,他们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追求公正,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赔偿。

0 阅读:152

猜你喜欢

上海姚哥

上海姚哥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