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男子在妻子过世后,从遗物中发现妻子生前竟然出轨了,还给陌生男子花了9

心向白云边 2025-08-08 07:15:44

浙江宁波,一男子在妻子过世后,从遗物中发现妻子生前竟然出轨了,还给陌生男子花了93万余元。男子气坏了,他找人恢复了妻子与陌生男子的聊天记录,然后联合岳父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这93万元。可陌生男子始终否认暧昧关系,甚至表示这些钱都是用来做生意的。同时该陌生男子表示,男子提交的聊天记录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呈堂证供。法院判了! 近日,浙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份判决。根据内容显示,男子陈某的妻子项某,在前年因患胃癌去世。那段日子,陈某无比消沉。后经女儿和岳父的开导,才慢慢走了出来。 既然项某已经去世,陈某就打算将她的遗物归整起来,那些银行卡、手机号什么的,得一一去注销。 可是当陈某去查看项某的银行卡账户时,却发现了自2016年开始,项某陆续向一位同样姓陈的人转账了93万余元,一直持续到2023年8月份。也就是说,妻子在患癌期间,还在给姓陈的转账。 陈某为了查清这个姓陈的是谁,于是去翻看了项某的手机,找到了姓陈的人,原来他是一名男性,叫陈某某。 可是陈某翻看了二人的聊天记录,发现十分地正常,这让陈某感到十分奇怪,难道转账的时候二人都不通信的? 陈某怀疑项某肯定是删了聊天记录,于是找人帮忙进行了恢复。万万没想到,聊天记录一恢复,项某和陈某某的关系一下子暴露了,原来二人竟然是不正当男女关系。 陈某气坏了,他无法理解项某为何这么做,自己从始至终只爱着项某,可项某却在外面包养起小男人了。 后陈某通过聊天记录找到了陈某某,并要求他还钱。而陈某某却称这些钱都是投资做生意的,现在生意都亏了。 陈某不相信,他在聊天记录中可是看到了二人的暧昧聊天,还有“520”的转账记录。 为了要回这93万余元,陈某将此事告知了女儿和岳父,并在二人的支持下,将陈某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陈某某归还93525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且承担5000元的财产保全费。 陈某某在法庭上请求证人施某出庭作证,施某表示:“在2015年下半年,陈某某、项某一起聊过生意上的事,但具体的不清楚,我只是陪同。” 陈某认为这93万余元都用来做生意是不可能的,如果是做生意,按常理应该是有金钱往来的,总不能做生意只投入没有任何回报吧? 但是从转账记录来看,陈某某仅仅转给过项某900多元,而项某却转给陈某某93万余元,这明显超出了合理范畴。 此外,项某有一笔转账中,金额显示是“520”。这个数字具有一定的含义,一般是用在恋人之间的。 因此,陈某对陈某某的辩解并不认可。 陈某某见陈某所依据的都是项某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内容,于是向法院主张这个聊天记录属于非法获取的证据,这都是项某的隐私,不能作为当庭证据使用。 在双方争辩时,法院仔细查看了陈某提供的证据,这些均为项某手机中的聊天记录,且是陈某找人恢复的。这里就涉及到一个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问题。 那陈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是否合法呢? 陈某某主张严重侵害他人隐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但是项某已经去世,且并未留下遗嘱。既然如此,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陈某、女儿、岳父有权继承项某的遗产。 既然如此,项某的手机和银行卡作为遗产之一,也由三人继承。此时,陈某就拥有了项某手机的使用权和支配权,自然也有权恢复项某的聊天记录。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也就是说,即便陈某没有去恢复项某手机的聊天记录,他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来找人恢复聊天记录。 因此,陈某某主张陈某擅自恢复项某的聊天记录,且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个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陈某某与项某的转账记录不符合生意往来的一般特征,且陈某某亦未向法院提交存在生意往来的任何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其次,通过项某与陈某某的暧昧聊天记录,可以看到二人有暧昧称呼“好哥哥”“老婆”,这足以证明二人实际上是不正当男女关系,他们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当从道德上予以谴责。 第三,项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陈某某,该行为属于赠与,但因为他们之间的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陈某的诉请,判决要求陈某某返还9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但对于5000元的财产保全费并未支持。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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