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男子以每瓶上千元的价格,在某超市购买347瓶五粮液,事后发现其中有部分属于假酒。男子向市监局投诉,经过鉴定,其中有207瓶是假酒。超市赶紧把责任推卸给员工,表示入库的酒都是真品,这是被员工给偷换成假酒了。本以为能逃过一劫,法院审理后,竟然这样判! 7月18日,红星新闻报道了一则超市销售假酒的案例,法院的判决完全出乎意料。 男子李先生有个买酒的习惯,相较于货币资产,李先生更看好白酒,这样的硬通货不仅能保值,遇上行情好的时候,靠增值大赚一笔也是可以的。 2024年1月2日,李先生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几瓶五粮液,每瓶价格1038元,他觉得这酒不错,有利可图,于是多次进行购买。 20多天的时间里,李先生累计在该超市购买了347瓶五粮液。 一下买这么多,也没地方存放,李先生就把酒寄存到一家烟酒店转售,他也能赚取一定的差价。 可谁知,没过多久,烟酒店老板提醒李先生,他的这批五粮液酒疑似有假酒,卖出去可是有风险的。 李先生有点不敢相信,超市的酒还能出现假酒吗?会不会是烟酒店老板搞错了? 怀着半信半疑的态度,李先生向市监局投诉。经过简单的调查,市监局发现这批假酒价值太高,数量太大,于是把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委托五粮液集团对这批酒进行鉴定,逐一排查后,确认这批酒里面,一共有207瓶假酒。 这可不是小数目,207瓶假酒,至少也是20多万的损失,这要是被市监局责令退一赔三,再处以一定的罚款,那后果不堪设想。 于是,超市赶紧把责任推卸给员工,表示这批五粮液入库的时候都是真品,是保管员周某利用职务便利,把一些五粮液换成假酒。 但这都是超市的一面之词,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说法。 对于此事,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一、超市构成消费欺诈,李先生可主张“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超市作为经营者,销售假五粮液的行为直接构成欺诈。根据法律规定,超市都有义务按照假酒的金额,给李先生退款,并赔偿价款的3倍赔偿。 二、员工偷换假酒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超市须对外担责。 保管员周某调包假酒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的行为,即便超市主张周某个人犯罪,也不能免除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207瓶假酒调包需长期操作,涉及验货、入库、存储等多个环节,而超市未提供进货凭证、质检记录,且监控、巡检制度形同虚设,属于重大管理漏洞。 超市以入库酒为真辩解,但未能举证合法来源,法院据此推定超市存在主观过错,不得以员工个人行为抗辩免责。 因此,超市可通过起诉员工周某追偿损失,但对外仍需向消费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法院推定超市明知售假,基于管理漏洞否定免责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销售者需举证证明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情。 本案中,超市既未提供进货合法证明,亦无有效验货记录,法院直接推定其未尽基本注意义务,构成明知售假。 超市长期未发现207瓶假酒调包,暴露其库存管理完全失控,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存在放任或重大过失。 超市的员工个人行为辩解被法院视为推卸责任的遮羞布,因其管理漏洞才是假酒流入市场的根本原因。 法院推定认为,超市对入库的五粮液酒没有查验,也没有合法货源,属于知假售假。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对假酒进行退款,并赔偿李先生12万余元。
辽宁大连,男子以每瓶上千元的价格,在某超市购买347瓶五粮液,事后发现其中有部分
听故事的瓜
2025-07-19 15: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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