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库尔勒,伊某花1500元买下村民艾某的杨树,未办采伐证就砍伐14.55吨卖给

程磊聊军事 2025-06-11 07:10:09

新疆库尔勒,伊某花1500元买下村民艾某的杨树,未办采伐证就砍伐14.55吨卖给木材公司。之后被举报,有关部门调查发现伊某确实无证砍伐。伊某辩称不知要办证且法律意识淡薄,但法院查明事实。最终伊某主动补种树木、认罪认罚,法院念其态度良好,判处其缓刑两年并罚款3000元。 (信息来源: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伊某,做些小生意,对木材生意也略有涉足。 一天,伊某看上了村民艾某家的一片杨树,觉得这些杨树粗壮挺拔,砍伐后卖给木材公司肯定能赚一笔。 于是,伊某找到艾某,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以1500元的价格买下了这些杨树。 伊某觉得这买卖划算,便迫不及待地找来工具,开始砍伐杨树。 他挥舞着斧头,一棵棵杨树在他的砍伐下倒下。 经过一番忙碌,伊某共砍伐了14.55吨的杨树。 随后,他联系了木材公司,将这些杨树卖给了对方,赚了一笔钱。 然而,好景不长。伊某无证砍伐杨树的行为很快就被村民举报了。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 他们来到现场,对砍伐的树木进行了测量和统计,并询问了相关人员。 经过调查,发现伊某在砍伐杨树时,根本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 面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伊某一开始还试图狡辩。 他声称:自己不知道砍伐树木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还说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根本没意识到这是违法行为。 但有关部门并没有被他的狡辩所迷惑,他们收集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伊某确实存在无证砍伐的行为。 随后,有关部门将伊某告上了法庭。 伊某依然坚持自己的说法,试图为自己开脱。 在本案中,伊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伊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就砍伐14.55吨杨树,属于数量较大,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伊某辩称不知情且法律意识淡薄,但这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法律具有公示性,公民有义务主动了解并遵守。 在涉及砍伐林木等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时,更应谨慎行事,事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认为: 伊某在砍伐杨树前,有义务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办理采伐许可证。 而他以不知情和法律意识淡薄为由进行辩解,不能成为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 不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伊某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他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提出补种树木,以弥补自己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伊某主动补种树木、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理条件,同时,他也表示认罪认罚,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法院考虑到伊某主动补种树木、认罪认罚的态度良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最终决定从宽处理。 法院判处伊某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伊某听到判决结果后,表示会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以后一定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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