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的时候,有个特别受尊敬的大夫,面对重症患者和家属的请求,他咨询了好多法律方面的人。按照他们的建议,大夫和病人、病人的配偶、儿子、兄弟姐妹都签了“免责声明”,然后才给病人实行了“安乐死”。
过了一年左右,患者的女儿突然去执法部门举报大夫“故意杀人”。大夫就被逮捕了,接下来就是长达五年的法庭扯皮。
最后,大夫虽然被判无罪,但他的事业和名声都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大夫后来说,要是能重来,给他100万他都不会干这事。
就是有个疑问,当时签声明的时候,怎么就把患者的女儿给漏了呢?
大家伙儿,你们怎么看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