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一对小夫妻新婚不久,丈夫在一次登山时意外坠亡,一个月后,妻子给丈夫生了一个女儿,不了, 没多久公婆就以两人没有登记结婚为由,要求儿媳妇返还8.9万的彩礼,一审法院判决儿媳返还2万元,儿媳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沈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男友胡先生,两人相谈甚欢,随后便举办了婚礼,胡先生拿出了8.9万元的彩礼后,两人举办了婚礼,不过,两人一直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不久之后,沈女士就怀了孕,而后,在一次登山时,胡先生因为意外不幸坠亡,此时,沈女士已经怀孕了9个月,一个月后,沈女士为胡先生生了一个女儿。
此后,沈女士就独自抚养起了女儿,结果,在抚养的过程中,公婆胡某和肖某以当时结婚时,两人未登记为由,将沈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沈女士退还8.9万元。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沈女士与胡先生未登记结婚,但已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且沈女士还为胡先生孕育了子女,这些事实都需要考量。
在胡先生意外离世后,她选择生下孩子,独自承担起抚养的重任,从情理和道德层面,她也不应该受到任何的苛责。毕竟,沈女士为胡先生留下了新的生命。
从法律层面来说,沈女士有权要求丈夫支付抚养费,不过因为丈夫的意外离世,所以,沈女士不能要求丈夫支付抚养费,也不能要求公婆支付抚养费了。
但是,因为女儿的出生,在胡先生死亡时,是要给女儿留下遗产的,虽然当时女儿没有出生,但是这种预留的方式,在法律上称之为预留份。
随后,法院在一审中,判决沈女士返还2万元彩礼,但沈女士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这笔返还费用,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直接判决驳回了公婆的诉求,他们认为两人已经共同生活,而且还生了一个女儿,所以,沈女士无需退还彩礼。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