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说说我的几件维权事。说事之前,先表达一下我的观点。我觉得,中国公民的消费维权意识还是不够普及的,而消费维权行动更是不够坚决,大多数人在遇到消费权益被侵害时,往往都是选择回避,这些人最常用的一句话就是“你维权有用吗?” 然后还会用一句“退一步海阔天空”来安慰自己。 如果我把消费者的勇于维权提升到价值观的高度,肯定会有人认为是夸大其词,但是这确实如此。我年轻的时候看过一篇文章,说的是一位老外,为了大约两块钱的消费值竭力维权,最后很亏本地胜诉了。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话让我非常震撼,他说,我不是为这两块钱打官司,而是为阻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不义行为而战。 我当时就想,如果人人都这样,法律再积极地给予坚决支持,那些不法奸商哪有一点侵害消费者的市场和空间?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我曾经的一位领导,就明显地和上述老外的言行截然相反,他听说我为了每月3块钱的电信消费而维权之事(待会有叙述)后,就摆出一副很“睿智”的观点对我说,为了这几块钱,你不仅花了十倍的打的钱,还花费了这么多精力和时间,这不是傻嘛。我告诉他,我不是这么想的,我认为不能让那些坏行为没有任何阻力地使坏。那个领导笑笑说,你确实和别人不一样。 这我并不否定,绝大多数国人恐怕都是那个领导的思维。所以有时想想,国人被假冒伪劣侵害也是咎由自取。我有一个观点:有些领导的手长,都是被一些投机下属惯出来的。这句话也可用在消费领域上:有些奸商都是被“退一步海阔天空”的“睿智”消费者一步一步养育出来的。 好像又扯远了,回到主题吧。 我的身上发生过很多次大大小小的消费维权事件。可能有人会说,你看,就你事多。当然,如果我选择“海阔天空”,看上去肯定也是“岁月静好”的,但我偏不。挑几件有点印象且有代表性的例子。 第一件是在2009年,我带夫人女儿去湖南旅游,在长沙坐公交前往马王堆墓地时,因公交车司机和熟人谈话导致我们错过一站,而我上车时专门和他打招呼要通知我们的。当然我主要的愤怒并不在这,而是我质疑了他后他态度很坏。即便如此,这也不是我愤怒所在。我和夫人下车后,回头一看,女儿竟然还在车上,而车子已经关门启动开始走了。我勃然大怒,放下行李追赶上车,一阵拳头猛砸车门。车子停了,女儿终于下了车。司机却走到车门处站在门口指着我大声说着一些我没听懂的话,我知道那肯定不是好话,但我这边怒发还在冲冠,哪里肯住手,也指着他骂狗日的畜生。他的那个熟人赶忙拉走了他。 我返家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投诉这个无良司机,因为我记下了车牌号。差不多十来天左右,长沙市公交公司给我发来反馈:扣除该司机本季度的“窗口费”(大概是文明窗口之意)600元,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年度所有评选资格。 第二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哪一年记不清了。偶然发现我的手机每个月被扣3块钱(已经扣了7、8个月了)的什么移动梦园或是彩信之类的费用,而我从来不用这些。我打电话到移动公司去问,结果答复我说,是我自己开启那个功能的,说我肯定点开过那个按钮。我说不可能。但移动公司拒绝退还我被扣的3块钱费用,只是说可以取消这个服务。 我当即打的赶往桃园路的移动公司总部,找到客服和后台,让他们调出我开通和使用该项扣费服务的记录和证据。结果,几个这帮家伙倒腾来倒腾去,就是调不出来,最后告我说,可能系统出了点问题。呵呵,出了点问题?! 我打车回去后,找到了合肥的移动公司——记不清当时是怎么确认出应属于合肥管辖——投诉,结果合肥的公司还不错,答应核实后给我退款。过了几天,桃园路移动公司打来电话,说准备给我退款,还奖励我15元话费,并有小礼物赠送,让我有时间再去一趟。 第三件是在2011年左右吧,我们在附近的一家名气蛮大的酒店给丈母娘过生日,吃到中途时,女儿发现炒豌豆苗里有一条虫子,我一看是只1公分左右的小蟑螂,立刻叫来服务员提出诉求:免单50%,重新换菜。服务员说要请示,不一会回来说,不可以,换菜豌豆苗没有,只能是青菜。我当即说喊你们大堂经理来。大堂经理来后,不知她怎么想的,竟然满脸冰霜还带着一副毫不在乎的表情。 第二天我就直接向安徽省食药监局进行了投诉。过了一天还是两天,省食药监局的一位负责人给我打电话,说已经核实我的投诉属实,他已协调,说酒店愿意给我补偿,说食药监局已经对酒店进行了相应的批评和处罚,但希望我不要在网上发布这件事特别是不要再提酒店名称了。 于是,我们隔天来到酒店后,酒店前台给我们办了补偿——给了我们下次消费的300元折扣券。办理过程中,那个大堂经理也来到前台现场,向我们微笑,希望我们继续光临。我没理她。因为我知道她心里的那个东西并没改变。 第四件是2015年,女儿高考后,我们全家带着女儿和她的两个闺蜜同学去厦门旅游,结果预定的房间却被告知没有,因为别人续订了。后来给我们找的房间——我天,微头条竟然有字数限制……
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说说我的几件维权事。说事之前,先表达一下我的观点。我
星鹏谈好啊
2025-03-15 11: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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