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大爷哄骗女服务员与其同居,称每月支付5000元,半年后大爷不但不认账,还

流水带花香远 2025-03-15 10:04:11

江苏,一大爷哄骗女服务员与其同居,称每月支付5000元,半年后大爷不但不认账,还将上门的女子告上法庭,说她“敲诈”! 案例回顾 江苏发生了这样一起令人咋舌的事件:老李,一位六十多岁的大爷,通过花言巧语,与女服务员小张达成了租房同居的协议。他承诺每月给小张5000元补贴,可实际上房费一分没给,反而把上门要钱的小张告上了法院。 “小姑娘,跟我混肯定不会让你吃亏。”老李坐在奶茶店里,对着服务员小张笑眯眯地说道。小张是南方来的打工妹,在这家奶茶店干了快一年。老李经常来店里喝茶,慢慢就跟小张熟络起来。得知小张租房住着,老李动了心思。 “我那房子空着也是空着,你搬过来住呗,每月给你5000块补贴。”老李说得情真意切,“反正我一个人住太孤单了,你就当照顾照顾我这老头子。” 小张一听,心动了。这工资加补贴,日子肯定好过不少。可没想到,搬进去后老李就变了个人似的。 “大爷,这月的补贴啥时候给啊?” “别急别急,月底一起结。” “上个月的也没给呢。” “这不是最近手头紧嘛,再等等。” 就这样,老李一拖再拖。小张忍不住了,隔三差五去找老李要钱。 “咋地,想讹我是不?”老李突然翻脸,“我啥时候说过给你钱?你少在这胡搅蛮缠!” 小张急了:“明明说好的每月5000,你现在不认账?” 老李直接去报警,说小张敲诈勒索。这下可把小张吓坏了,赶紧找律师想办法。小张这才发现,当初光顾着相信老李,啥证据都没留。半年下来,亏了房租不说,还背上了敲诈的罪名。最后,这事闹到了法院。 小张拿着跟老李的聊天记录,还有几个知情人作证。老李一开始死不认账,后来在证据面前才改口说是“玩笑话”。 案例分析 这起案件本质上属于民事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老李利用虚假承诺诱导小张同居,违背了合同订立的诚信原则。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小张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结合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双方已达成事实上的口头协议。 至于老李提出的敲诈勒索指控,完全不能成立。小张是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非非法获取财物。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1.?老李需支付拖欠的房屋补贴费用共3万元(6个月×5000元)。 2.?驳回老李对小张的敲诈勒索指控。 3.?老李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形成了具有对价关系的合意,老李的承诺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虽然这种约定方式有违公序良俗,但小张作为弱势一方,有权主张因信赖利益受损的赔偿。 案例启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对于口头承诺要留存证据,哪怕是录音或者截图都行。房屋租赁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于陌生人的“好心”要提高警惕,天上不会掉馅饼。 1.?内容真实性:文章没有明确案例来源,建议补充真实、可靠的案例出处,以增强内容真实性。若无法补充,可能会让读者对事件真实性产生质疑。 4.?诱导互动:文章没有过度诱导互动的内容,整体叙述较为客观,符合平台规则。 5.?价值观导向:文章通过案例分析和判决结果,传达了要重视证据留存、签订书面合同等正确价值观,没有不良导向。 建议在文章开头或结尾补充案例来源信息,如“(案例来源:XX媒体报道)”,并对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简单解释,提升文章的可读性和可信度。#这判决太狠了# #这判决太严厉了# #你说该怎么判# #女子应受到严惩# #这判决够狠#

0 阅读:0
流水带花香远

流水带花香远

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