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的孩子高人一等?!”山西怀仁,5年级学生课间与同学踢球时将球踢到一名6年级学生身上,后见对方把球踢开,跑过去质问对方“知不知道我是谁的儿子!”
6年级学生表示不知道,听到上课铃声,返回教室上课,万万没想到,几分钟后,5年级学生和一名同学带着一名女子闯入6年级学生的教室,该女子当着6年级学生老师、同学的面,一边质问6年级学生知不道“他是我的儿子”,一边拽着6年级学生的头疯狂打骂!
6年级学生的老师见状没有制止,等女子停手后,才上前劝阻。怎料,事后,女子又气不过,多次踢踹6年级学生的下体。
事后,6年级学生才得知打自己的女子系5年级其中一个班的班主任,与自己发生争执的5年级学生正是该教师的儿子。
因为此事,6年级学生不仅身体受损,精神也深受打击,晚上经常做噩梦。家长难以释怀,将此事曝光到网上。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不少网友纷纷表态,“老师的孩子就金贵?太欺负人了!”“为人师表,但这样的人能把孩子教好?”“德不配位,必须严惩!”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孩子之间磕磕碰碰、难免发生矛盾,这些经历都是孩子们成长的宝贵财富。作为家长的应当正确看待。
像女子这样,不问缘由便前往对方男生的教室,当众指责、打骂对方男生,显然不妥!
《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第3项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学生犯错,老师基于管理教育学生的目的,体罚学生尚不允许。更何况,女子虽然是老师,并不是对方男生的老师,对方男生也没有犯错。
女子身为老师,但非基于教育管理的目的,殴打对方男生,不仅有违师德!面临处分!
同时还已然构成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具有“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等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女子如果不能取得受害男生及其家长的谅解,还将面临治安处罚!
2、发生这样的事情,学校也要担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可见,学校对学生负有保护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受害男生在上课时遭到5年纪老师的殴打,而自己的老师却没有及时制止,显然未尽到保护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最后,据悉,目前,当地官方通报,受害学生身体各项指标正常。
对涉事女教师作出记大过处分并停职,并给与教育局分管领导、校长等相关领导、教室相应的纪律处分。
将举一反三、加强教师队伍管理!
这事您怎么看?
大自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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