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任性?”江苏,女子装修房子时,在家门口给自己的狗搭了个狗窝,结果被人举报违建。女子不服,转身前往社区举报其他人违建,结果不仅被告知“存在违建,没有举报资格”!还被社区工作人员辱骂!(来源:大风新闻等)
据悉,女子田某养了2条狗,前不久在装修房子时,顺便在家门口给自己的狗搭了个狗窝。
怎料,狗窝刚搭好,社区等相关工作人员就赶到现场,声称田某所搭建的狗窝是违章建筑,要求田某立即立即拆除、规范施工!
田某细问之下,才知道,自己是被人举报。
“同一排全是违章建筑,别人违建怎么不管?”田某不服,于是也跑到社区举报其他违章建筑。
到了社区,社区主任了解到田某的情况后,让田某找负责相关事宜的社区工作人员,可令田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田某刚向对方表明来意,对方就直接来了一句:“他让你吃X你吃不?(言外之意就是不该找自己处理)!”
莫名其妙突然被骂,田某也不惯着对方,当即怼了回去。结果对方一边沏茶喝水,一边又来了一句:“他叫你干嘛你就干嘛!你傻X吧!”
“你怎么上来就骂人啊!”田某追问对方,后见对方走出办公室,追了上去。
结果又碰见另一名工作人员,对方朝着田某大声呵斥道:“拆完来举报!因为你存在违建,你现在没有举报资格!”
田某随后与对方理论未果,将自己的经历曝光到网上,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还晒出了与社区2名工作人员争吵时拍摄的视频。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不少网友纷纷表态,认为即便社区工作人员是想逼着女子拆除违建,也不该骂人!
那本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私搭乱建属于违法行为!
违建是指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
比如在外立面开门开窗;在楼顶公共场所,搭建狗棚子,宠物棚子;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浇筑的阳光房、形成封闭的公共空间等等都属于常见的违建行为。
违建往往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很严重!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女子违建,但是同样具有举报他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时,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见,即便是一名罪犯,也具有举报他人的权利,女子只是违法而已,自然也具有举报他人的权利!
3、如何评价涉事社区工作人员的行为?
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具体到本案,社区工作人员不能进行区别对待!不接受女子的举报,其实就是不作为!
针对女子的举报,涉事社区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言语粗鄙,不仅侵犯了女子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还有损公职人员的形象!违背职业道德!面临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8条第(三)项规定,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4、最后,据悉,目前涉事社区工作人员已经在其他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向田某道歉。同时被停职调查!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本案再次提醒广大干部朋友,作为干部一定要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初心!
觉得自己有权就高高在上、仗权欺人!最终只能是害人害己!
这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