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一女子所住老旧小区进行加装电梯改造,可二楼一位业主却死活不同意,表示自己有一票否决权,只要他不点头就不能装,除非给予他补偿。其他业主自然不同意,就这样其他单元楼都快建完了,女子的那栋单元楼还迟迟无法开工。 (来源:企业家日报社,文中皆为化名) 李女士住在一个有着几十年历史的老旧小区里,又是高层,每天爬楼梯都要气喘吁吁,尤其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爬个楼梯都吃力。 后来小区居委通知,上面要求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改造,李女士的心里别提多高兴了。 之后,李女士开始与整栋楼的业主协商,经过几轮协商,就连一楼的业主也同意了,可是二楼的业主王先生却死活不同意,他称自己平时都是走楼梯,没必要用电梯,要装电梯可以,必须给予补偿。 李女士等业主多番劝说,但王先生的态度坚决。 由于王先生的阻挠,本来施工队都已经进场了,但唯独李女士那栋楼没有动工,因为王先生整日守在楼下阻挠。 无奈之下,李女士就找到街道办,以及有关部门,希望能推进电梯的加装,但即便如此,王先生还是不同意,坚称自己有一票否决权,只要自己不同意,这个电梯就装不了。 那王先生是否具有一票否决权呢? 对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一事,这是全国都在推进的一个项目,所以想要完全阻止,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了。 因此,与其无法阻止,不如就要些补偿,这样也不至于闹得邻里不和。 王先生阻止加装电梯的目的,其实也是为了索要补偿,但是他的楼层是二楼,所以补偿自然不可能和一楼相比。既然如此,一旦王先生要多了,那其他业主肯定是不会答应的。 至于说王先生自称有一票否决权,那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加装电梯的问题上,并没有所谓的“一票否决权”。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这就是说,加装电梯这样的大事,不是由某一个人说了算的,而是要由大多数业主共同决定。 李女士所在楼栋要加装电梯,就必须征得双四分之三的该楼栋业主的同意。 现在整栋楼就王先生一家不同意,就连1楼都同意了,假设该楼总高6层,共12户业主,那也超过了双四分之三的要求。 因此,王先生的阻止施工行为,并不合法,也不合理。 针对王先生的阻挠行为,李女士等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王先生配合,至于补偿也可以一并判决。 如果王先生还是不满意,继续阻挠施工,那就是在抗法。法院可以以王先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对王先生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严重的,甚至可以按照犯罪处理。 最后,《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有不少网友认为,既然要方便生活,那加装电梯对二楼造成了采光和噪音污染,这不是影响了王先生的正常生活吗?所以应该阻止。 但是如果只考虑少部分人的利益,或者必须考虑到每个人的利益,那很多事就将无法进行下去。 因此,在公共利益面前,势必要牺牲一些个人利益。特别是在加装电梯的问题上,尤为明显。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我开始明白学历为什么是阶级电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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