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没理先讹上一笔!北京,一退休医生闲来无事,来到洗浴中心泡澡,准备好好的享受一下。岂料,在泡澡过程中溺亡。事后,家属认为洗浴中心池水太深,通风不畅,另外洗浴中心也没有尽到救助的义务。一纸诉状将洗浴中心告上法庭,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等。可洗浴中心认为,是死者自身疾病引起,与洗浴中心无关。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在2023年10月的一天,一退休医生唐某,在某洗浴中心办理了会员卡后,准备美美的泡个澡。
史某是洗浴中心的服务人员,见唐某年事已高,且行动不便,于是好心提醒唐某,一定要注意安全。
唐某来到高温池内泡澡,大约10分钟后,史某实在不当心唐某,于是进入查看,发现唐某已经飘在水面上。
史某立刻拨打了急救电话,可唐某被送到医院后,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为,唐某系心源性猝死。
事后,唐某家属不愿意了,要求洗浴中心给个说法,并承担赔偿责任。
可洗浴中心也满心委屈,自己店里死了人,生意受到了很大的影响,遂拒绝了唐某家属的要求。
唐某家属又一纸诉状,将洗浴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并提出以下理由:
围绕其诉求,唐某家属提交了如下证据:洗浴中心当天的视频监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唐某的消费凭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洗浴中心明知唐某年事已高,且行动不便,没有对其尽到安全告知与保障的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死亡的,还应该承担死亡抚恤金。
综上,唐某家属有权向洗浴中心索赔。
洗浴中心辩称:
唐某是洗浴中心的会员,并非第一次来到这里消费。且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唐某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唐某作为一名退休医生,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等基础病,还来到洗浴中心泡澡,与造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洗浴中心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时查明,唐某生前系退休医生,且患有高血压等基础病。另医院给出的死亡证明为,唐某因心源性猝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唐某家属主张,唐某因摔倒在浴池中导致溺亡,因无法进行举证,故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洗浴中心作为营利性场所,应该对消费者的安全尽到保护义务,故法院认为,洗浴中心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洗浴中心承担30%的责任,即赔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