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伪造货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一点无须过多解释。但问题在于,伪造货币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使用假币的主观目的?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刑法没有要求行为人具有使用货币的特定目的。
这一点与国外的刑法不同。国外刑法一般规定,伪造货币罪的成立必须具有使用假币的目的,但考虑到伪造货币行为严重的法益侵害性,我国刑法没有在主观目的上做出特别规定。
2. 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目的,也没有认识到所伪造的货币会落入他人之手,那就不存在伪造货币罪的故意,其行为也就不能被认定为伪造货币罪。
例如,行为人制造了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币,但他立即就将这些假币都当冥币烧掉了。此时,行为人就不成立伪造货币罪。易言之,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伪造的货币可能会落入他人之手且被用于流通,就应当认定为伪造货币罪。
3. 变造伪造的货币的,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的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以及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都成立伪造货币罪。
例如,A偶然翻动造纸厂内的碎纸堆时,发现纸堆下面有碎币,这其实是报废的货币碎片。A将货币碎片拿回家,将其粘贴成若干张面额为10元、50元、100元的残币,合计面额为5000余元。然后,A以这些货币被老鼠咬破为由,将其带到某银行兑换。本案中,A的行为成立伪造货币罪。当然,A的行为也同时触犯了诈骗罪,系想象竞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