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一女孩在年幼时遭到亲生父亲的侵犯,后来父母离婚,女孩跟着姐姐与母亲一起

雷雷说趣 2025-01-29 21:36:25

河北承德,一女孩在年幼时遭到亲生父亲的侵犯,后来父母离婚,女孩跟着姐姐与母亲一起生活,期间又遭到了继父的侵犯。再后来女孩辍学并沦为了失足女,接了几位嫖客,结果被警方查获,而女孩被亲生父亲和继父侵犯一事才得以曝光。后法院判决女孩的亲生父亲有期徒刑18年,但他不服这个判决,认为判得太重,而且还称女儿全程自愿,且出具了谅解书,希望从轻处罚。目前,法院已作出判决! (来源: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女孩小杨的原生家庭并不太好。小杨有个亲姐姐,由于家里经济条件不行,所以早早地辍学打工了,而小杨的父母也因感情不和而选择了离婚。小杨和姐姐的抚养权都归母亲所有。 但是小杨由于要上学,所以一直住在父亲杨某家中,平时由奶奶照顾着。可谁曾想,在这段时间,小杨却遇到了让她痛恨终身的事。 在小杨上五六年级时的一天,杨某趁着小杨睡觉,偷摸了小杨的胸部,可当时小杨已经醒了,但她并未反抗,也没有吱声。 两个星期后的一个晚上,杨某偷偷来到小杨的房间,这次不仅摸了小杨的胸部,还和她发生了关系,但小杨仍没有反抗也没有将此事告知其他家人。 之后,杨某屡次与小杨发生关系,并在发生关系后,会多给小杨一些零花钱。 后来小杨的母亲再婚,嫁给了一个旅馆的老板董某,而董某对小杨垂涎三尺。在一个暑假里,董某多次趁机偷摸小杨的隐私部位。 小杨忍不住将此事告诉了母亲,母亲则让小杨回到杨某那里生活,但小杨却突然来了一句:“去他那也一样。” 母亲似乎听出了一些不寻常,但准备细问小杨时,小杨却始终不肯说出真相。 后来杨某住院了,小杨亲自到医院照顾,谁知杨某竟然在病房内多次蹭了小杨的胸部。 再后来小杨辍学外出打工,有人就将小杨拉去做了失足女。而那些嫖客也从来不关心小杨的年龄,发泄完后就直接离开了,甚至有两名嫖客还以小杨服务不到位,拒付嫖资。 后来一位嫖客被警方抓获,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小杨,经过一追问,小杨才把被杨某和董某性侵一事也交待了出来。 由于当时小杨尚未年满14周岁,所以警方立即对杨某和董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可是杨某到案后并不承认有性侵小杨一事,称自己只是摸过小杨的身体,而且小杨都是自愿的,期间并未有任何的反抗。 检察院认为: 1、小杨虽然在被侵害时未满14周岁,但她已经年满8周岁,其表达已经非常清晰。 在接受询问时,小杨能清晰的描述自己被杨某侵犯的过程,以及事发地点、事发时间等。 2、根据小杨的母亲、奶奶等证言,虽然无法直接证明杨某侵犯小杨的事实,但在小杨被侵犯的时间和地点上,与小杨的陈述相吻合。 3、杨某虽然不承认性侵犯了小杨,但他承认多次摸了小杨的胸部和下体,甚至用性器官相互摩擦。 综上,杨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一审法院的意见是: 根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应当着重审查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由于警方提交的小杨与杨某的陈述中,均存在相同的描述,所以杨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无疑。 至于强奸罪一说,应当结合司法实践以及小杨的年龄来综合考虑。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与妇女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或者强奸未遂,要看性器官是否交合。如果交合的按照既遂处理,没有交合的按照未遂处理。 但对于与幼女发生关系的行为,只需要考虑性器官是否接触即可。接触的按照犯罪处理,未接触的按照猥亵处理。 具体到本案,杨某自称用性器官蹭了小杨的下体,而小杨称与杨某完成了交合。 因此,不管最终是否交合,杨某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但由于杨某的认罪态度恶劣,故应当从重处罚。 故对于强奸罪,应处有期徒刑13年;对猥亵儿童罪,应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处有期徒刑18年。 杨某对这一判决不服,他的辩护人提起上诉,并建议对杨某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1、杨某的行为虽然构成强奸罪,但情节并不恶劣,杨某在与小杨发生关系时,小杨并未反抗; 2、医院的病房里每个床位都有帘子隔着,这属于私人的空间,所以不符合公共场所的特性。杨某在自己床位上摸了小杨的胸部,虽然构成猥亵,但并不符合在公共场所猥亵的情节恶劣的情形。 3、案发后,小杨已经出具了谅解书,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其侵犯自己的亲生女儿的行为极其恶劣,故对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杨某的上诉请求。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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