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家水果店为了招揽生意,于是就在门口张贴了海报称,售卖的梨具有生津止渴

爱波尚克 2025-01-28 23:04:31

湖南衡阳,一家水果店为了招揽生意,于是就在门口张贴了海报称,售卖的梨具有生津止渴,葡萄能够补气血,而车厘子可以抗氧化,抗衰老,万万没想到,结果却遭到了他人举报,因为虚假宣传,水果店被处以了5万的罚款,水果店气不过并未缴纳,市监局向法院申请了执行,而法院的态度让人意外。

当地有一家普普通通的水果店,店主一直勤勤恳恳经营,想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多吸引些顾客。为了招揽生意,店主灵机一动,在水果店门口张贴了一张海报,上面详细介绍了店里售卖的水果,梨被标注为具有生津止渴的功效,葡萄则能补气血,车厘子更是宣称可以抗氧化、抗衰老 。

这本是店主为了增加水果卖点的寻常之举,却没想到,这张海报竟掀起了一场意想不到的风波。

没过多久,水果店就遭到了他人举报,理由是虚假宣传。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介入调查,最终认定水果店违反相关规定,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对于一家小本经营的水果店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店主觉得自己十分冤枉,气不过便拒绝缴纳罚款。市监局见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水果店没有按时缴纳罚款,所以加上滞纳金5万元,市监局要求水果店支付罚款5万,滞纳金5万,共计10万元。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事件涉及到多个法律层面的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虚假宣传。根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虚假宣传本质上是一种通过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欺骗消费者,使其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决策的行为。在商业活动中,虚假宣传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就水果店的情况而言,判断其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关键在于海报内容是否虚假以及店主的主观意图。店主表示,海报上水果功效的内容是从百度百科搜索获取的,并非自己凭空捏造。

从主观方面来说,他并无故意欺骗消费者的恶意,只是希望借助这些常见的水果功效描述来吸引顾客。然而,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时,或许更侧重于从客观结果来判断,即海报内容与水果实际功效的表述是否完全符合科学事实。

再看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引出了行政处罚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能过重也不能过轻。

回到水果店的案例,水果店在自己经营的门店场所内张贴海报,影响范围仅限于门店周边的顾客,且并未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进行大肆宣传。

从情节上来看,相对轻微。同时,在被举报后,水果店也及时进行了整改,消除了可能存在的影响,也没有证据表明造成了实际的社会危害后果。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水果店的行为符合上述条款中关于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市监局直接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显然没有充分考虑到水果店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实际危害后果,与过罚相当原则相悖,显失公平。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说,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合法是指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合理则强调行政行为要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要考虑到具体情况的特殊性。

在这起案件中,市监局作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而不能仅仅依据海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这一单一事实就作出高额罚款的决定。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充分考虑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院认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各个方面相当,且要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最终,法院认定市监局对水果店作出的罚款5万元处罚决定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对此不予执行。

最后,这起案件提醒着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为广大商家敲响了警钟,在经营活动中要注意宣传内容的真实性,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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