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女子入住民宿,当晚收到民宿老板发的信息:我喜欢你,今晚想和你一起,给你转6666等骚扰信息。女子受到惊吓不敢入睡,将门死死顶住,并称要报警,对方才离开。事后,女子发视频提醒其单身女游客避雷。民宿老板:确有此事,喝多了酒说话不恰当!
“真的太喜欢你了,今晚想和你一起,给你发六6666可以不。”李丽正要入睡,收到所入住的民宿老板胡伟发来的信息。
李丽顿时吓坏了,这已不是第一次了,李丽不再忍受,她警告对方要报警,胡伟才离开。
被胡伟频繁骚扰,李丽吓得差点儿崩溃,再也不敢住下去了。
李丽以前经常出差来达州,由于工作上的事情太忙,从来没有时间真正的游览当地的美丽风景。
快到年底了,李丽再次出差来到达州,还好,这次工作早早的就完成了,离回去还有一些时间。
想着,终于可以有时间游览一下当地的美景,品尝一下当地的美食,也不枉来此一游。
李丽选择了一家离景区较近的民俗入住,民俗老板是胡伟,一个非常热情的人。
得知李丽是一个人入住,胡伟对她格外的关照,专程给李丽房间送来水果。
对她嘘寒问暖,还关心的问住的习不习惯,睡得好不好,觉得哪里不好就提出来。
出门在外,能入住这样温馨的民宿,李丽挺感激的,她然而,她绝没想到,胡伟的意思却是无事献殷勤。
景点的风景美丽如画,李丽忍不住想拍照留念,胡伟主动帮忙,热情的不得了。
李丽并没有多想,以为民宿对外可能需要拍一些照片做宣传用。
胡伟的技术不错,无论角度还是光感,都恰到好处,李丽还把照片发到朋友圈炫耀,说欢迎大家到当地来游玩。
当天李丽在附近的景点玩了一整天,虽然累,但心情如同风景一样的美好。
回到民宿天色已晚,美景和美食是不可分离的,李丽在附近美美的享受了当地风味小吃。
回到房间,李丽把门反锁后上床休息,迷迷糊糊中,手机收到了信息。
她随便看了一眼内容,是胡老板发过来的,李丽立马吓得睡意全无。
本以为他那么热情的服务,是作为生意人的热情好客,没想到原来是他别有用心,对李丽有非分之想。
胡伟发信息说他很喜欢李丽,觉得她很好,像是他的女神,还想约李丽去唱歌。
李丽想了很久,出于安全考虑,她敷衍的回了一句:谢谢你的喜欢。
也许这句话让胡伟产生了误解,他直接来到李丽的房门前的走廊处。
李丽甚至听到了他的说话声音。
随后,胡伟再次发信息说了一些不着边际的话,表示今晚要来找她,还要给他发6666的红包。
李丽既厌恶又害怕,心都快跳出喉咙了。
自己一个女孩子。在这人生地不熟的民宿,如果发生点儿啥事,岂不是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
李丽不敢太硬气,怕激怒了对方,只好回复说已经睡了,有事明天说。
她悄悄下床,再次检查了一下门锁,又拉了一把椅子把门顶好。
却恰好发现胡伟就在门外,李丽吓得浑身发抖,拿过手机就要报警。
她警告门外的胡伟赶紧走开,否则她就报警,李丽把和 110 通话的界面截图发过去。
胡伟怕李丽真的报警,回了句不打扰你了,早点儿休息,就溜了。
李丽在恐惧中度过了人生最难熬的一个夜晚。
第二天,李丽把自己的遭遇发到了网上,提醒单身女性游客入住民宿,一定要注意安全。
事件曝光后,有媒体记者联系了老板胡伟,胡伟承认确有此事,说当时自己喝多了酒,说话不恰当。
目前,当地警方已经介入。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案如何认定呢?
1、胡伟的行为已构成性骚扰。
民宿老板胡伟,对李丽发送具有性暗示和骚扰意图的信息,并试图在夜间进入其房间,构成性骚扰行为。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胡伟的言语和行为明显违背了李丽的意愿,给李丽造成了精神上的恐惧和不安,符合性骚扰的构成要件。
民宿并非封闭的工作场所,但胡伟作为经营者,对入住的客人实施此类行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2、胡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
⑤、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胡伟多次发送骚扰信息,干扰了李丽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警方介入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决定是否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文中人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