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约几位好友到家里撸串,推杯换盏间,几人都有几分醉意。男子兴起,半开玩笑的对其中一好友说:你敢喝我家马桶里的水,我就给你10000元的奖励!岂料,好友真就不怕杠,舀起一杯马桶水,一饮而尽。男子傻眼了,只能硬着头,兑现承诺。事后,男子后悔了,要求好友返还10000元,好友认为自己把脏水都喝了,赌局已经完成,凭什么返还?男子索要不成,一气之下,将好友告到法庭,法庭的判决很意外。
2023年6月的一天里,张某与几位好友相约来到胡某家中撸串。
大家围坐在一起,烤串的香味与冰镇的啤酒交织在一起,推杯换盏,几人都有几分醉意,胡某不知那根神经搭错了,竟半开玩笑地对张某说:你要是敢喝一口我家马桶里的水,我就给你10000元钱
张某和胡某平日在一起耍闹就没有边界感,听胡某这么说,也没有生气,不屑的说:万一你说话不算数,我马桶水喝了,你耍赖皮,不给钱怎么办?当我三、二岁小孩好骗呢?
胡某一听,当即拿出出手机,把10000元钱,转给了在场的另一位朋友徐某,表示:只要张某敢喝,徐某作为证人,就由他把钱转给张某。
现场的气氛瞬间被点燃,几位好友的欢呼声、起哄声此起彼伏。
他们都在期待着张某的回应,看他是否真的有勇气接受这个挑战。
张某见这么多人看着呢,不能当缩头龟啊,再说了,为了10000元钱呢,也得冲啊!
只见他毫不犹豫地站起身,走到卫生间,舀起一杯马桶里的水,一饮而尽。
在座的所有人都愣住了,随后爆发出阵阵惊呼和笑声。
胡某失算了,没想到张某真就不怕杠,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10000元钱,被徐某当场转账给了张某。
饭局虽然在欢笑中结束了,然而,有人欢喜有人忧。
随着时间的推移,三个月过去了,胡某开始耿耿于怀,以为张某会将这10000元返还给自己,没想到,张某根本没有返还的意思。
胡某认为,那只不过是开玩笑,难不成张某还真想将这10000元钱据为己有吗?
胡某终于坐不住了,找到张某,虽然有些难以启齿,但他还是把心里话说了出来,他希望张某能够返还这笔钱,毕竟那只是玩笑,不能作数的。
但张某认为自己脏水都喝了,赌约已经完成了,凭什么让自己返还啊?
随后,胡某多次要求张某返还10000元,都被其拒绝了。
胡某一气之下,以张某不当得利,将其告上法庭。
1、胡某在法庭据理力争,他认为,赌约只是醉酒后的玩笑,没想到,张某竟当真了,张某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视为无效,因此,这笔钱应当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应返还10000元。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2、张某则认为,是由胡某先开始提议这个赌约的,且双方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接受了赌约,并已经履行了约定的行为,因此这笔钱是他合法所得,不应返还。
《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赌约通常被视为一种合同或协议,其法律效力取决于是否满足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提议的赌约,他是能预料到赌约失败后所后果的,因此,他作为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3、法院审理后认为:
胡某与张某2人酒后打赌行为,纯属在聚餐中的一种娱乐行为,而并不是为了实现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法院认为胡某与张某打赌的行为,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既然赌约被认为无效民事行为,那么,张某获取的10000元,也就属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考虑到胡某到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场打赌行为中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法院酌情判决,张某返还胡某5000元。
用户18xxx77
愿赌服输,输不起就别赌,不是还有人证吗?一万元也玩不起?这朋友没法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