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北京,女子被确诊癌症,她怕自己死后丈夫再娶,就用自尽的方式,逼着丈夫把2套房,分别过户给2个儿子,丈夫本以为还有一套100平的房子养老,没想到,女子在去世前,也偷偷以1000元卖给了儿子,来了个釜底抽薪,他被儿子扫地出门,父子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了。网友:这娘仨真狠!
李红霞看到丈夫推门进来,他的神情让她心里咯噔一下。
刚才,丈夫吴怀毅被医生喊去办公室,应该是自己的病情不容乐观。
丈夫一脸凝重,又故作轻松,被她一眼看穿,她嗅到了死亡的气息。
即使丈夫不说实话,她也能感觉到时日无多了。
她决定放弃治疗,不在医院耗着了,她要未雨绸缪,给两个儿子做一下谋划。
李红霞执意出院,吴怀毅没有阻拦,因为确实没必要了。
回到家的李红霞,提出把家里的两套50多平的房子,过户给两个儿子。
在她看来,男人都是不念旧情的人,如果自己眼睛一闭,吴怀毅必然再娶。
有了后妈就有后爹,到时候他再婚妻子一吹枕边风,家产旁落那就为时已晚了。
吴怀毅断然拒绝:“老伴,我还好好的呢,等到了该过户的时候,我自然就办了。”
没想到,李红霞又哭又闹,扬言从楼上跳下去,吓得吴怀毅赶紧答应。
吴怀毅觉的,过户就过户吧,反正自己现在住的100平的房子,足够自己养老了。
而且,他每月还有8000多的退休金,老房老本都握在手里,可是即将失去老伴,就算满足她的愿望,让她走的心安吧。
没想到,李红霞得寸进尺,小房子过户完,又盯上了这套100平的。
不是她不念夫妻之情,而是她觉得,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就等于保住了家产,吴怀毅也有居住权,一举两得。
否则,吴怀毅再婚,这套房子会被鸠占鹊巢,到那时候房子是谁的就不一定了,这可是北京,寸土寸金,房子那么值钱,不得不防。
于是,李红霞在两个儿子面前,逼吴怀毅再把这套房子过户给儿子,然后让儿子承诺允许父亲居住,直至百年。
吴怀毅这下彻底不干了,斩钉截铁拒绝了,他觉得妻子过分了,娘仨对他虎视眈眈,在他还健在的情况下,就剥夺了他拼搏一生打下的基业。
在他看来,老房老本握在手里最保险,等儿子孝顺,百年后全是他们的,如果他们不孝,自己也不至于晚景凄凉。
吴怀毅从小丧父,和母亲相依为命,没有家底,现在的三套房都是自己辛苦打拼出来的。
现在其中两套,遂了妻子的意过户给儿子了,娘仨却一套都不给他留,这个他坚决不答应。
即使儿子孝顺,可儿媳妇却不一定,而且,大儿子两口子还闹离婚,过户给他们更危险,以免以后横生枝节,他坚决不答应。
可这不是吴怀毅答应不答应的事了,因为妻子下定决心,瞒天过海暗渡陈仓。
因为,这套100平的房子,以前在吴怀毅名下,但是几年前,北京有免费供暖政策。
吴怀毅不符合免费条件,为了贪便宜,他就把这套房过户到李红霞名下。
这下好了,贪小便宜吃大亏了,李红霞直接越过他,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儿子,悄悄进行了过户。
安排好一切,李红霞安然离世,她一走,吴怀毅的苦日子来了。
大儿子离婚再娶,新儿媳把娘家父母接来,把吴怀毅赶出家门。
吴怀毅的担心终于应验了,他无家可归无处安身了,50多平的房子,小儿子住一套,另一套出租出去了。
小儿子也对父亲心怀不满,不接纳他。
租户心善,看吴怀毅无处可去,就腾出7平米的小屋给他安身。
吴怀毅越想越憋屈,直接把大儿子告了。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吴怀毅认为,100平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无权处置。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分。
虽然房子在李红霞名下,但却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李红霞背着自己,私自处置,侵犯到了他的合法权益,他请求法院撤销他们母子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大儿子认为,这套100平的房子,是单位分给他的福利房,他没结婚,才买在父母名下。
《民法典》第137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大儿子认为,现在房子过户给自己,等于物归原主,并非是父母的共同财产。
父亲说他们母子背着他过户,也纯属无稽之谈,弟弟可以作证当时签合同时,父亲知情却没阻拦。
父亲之所以和他争房产,是因为找了个年轻的女人,是她打房子的主意,才撺掇父子反目成仇。
3、法院驳回了吴怀毅的诉求,李红霞算计得逞,可以安息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确实像大儿子所说,当时母子签合同时,吴怀毅知情,他顾及李红霞的身体,勉为其难答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