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男子嫖娼时,和女子约定1500元完成两次交易,不料女子以时间到了为由要求加

盼柳说评你好 2025-01-01 22:09:25

贵州一男子嫖娼时,和女子约定1500元完成两次交易,不料女子以时间到了为由要求加钱,男子直接使用暴力强迫女子退钱,被认定为抢劫罪,锒铛入狱。 (来源:贵州贵阳观山湖区法院) 男子刘某虽然30岁有余,也结婚多年,但一直有一颗不安分的心。工作的缘故,他单独出差的机会较多,多数都是一人住一间酒店。 当天,刘某在入住酒店以后,偶然间发现了现在非常流行的上门按摩服务。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她从手机上下单了这项服务。大约半小时后,女子吴某穿着工作服上门,按照流程为刘某提供了正常服务。 这个过程中,刘某主动提出与吴某进行不正当的金钱交易,价格商议为2次1500元,时间截止在上午的10点钟。一次结束以后,刘某、吴某因为太困,直接睡了过去。 等到刘某再次醒来时,已经是上午的9点多钟... 吴某拒绝与刘某发生关系,要求李某再加钱,理由是现在已经接近10点多钟,时间肯定不够,但刘某不这样认为,他直接认为吴某不讲武德,要求吴某退钱。 双方因为此事争执不下后,刘某仗着自己人高马大,直接将吴某的手机抢了过来,想要转账给自己,后来经过吴某劝解,同意和吴某到车上取钱,哪知吴某取钱是假、逃跑是真,她直接趁着刘某不注意,一脚油门逃离此地并在之后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后,刘某如实陈述了抢夺吴某的事实,二人的笔录能够相互印证,警方遂以抢劫罪对刘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有人认为,刘某与吴某达成了交易的约定并支付了1500元钱,但吴某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刘某有权利要求吴某退钱,这是他的权力自救行为;也有网友称,纵使吴某没有违约,双方之间的纠纷也属于民事纠纷,谈不到违法犯罪的程度。 首先,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虽然从表象来看,刘某与吴某确实达成了合同约定并且已经成立,但因为嫖娼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双方之间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既然无效,那自然就不受法律的保护,故而刘某不能以吴某违约为由,向其主张任何权力。 其次,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1500元属于违法所得,应当收缴后上缴国库,不属于二人任意一人所有,但我国法律从不提倡“黑吃黑”的行为,吴某作为1500元的实际保管人,仍然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力。 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将吴某的手机抢走以后,抢劫罪已经既遂,后续吴某驾车逃离的行为,不影响其构罪与否。 刑法第236条规定,构成抢劫罪但没有从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某只有从轻情节,但没有减轻情节,只能在3年-10年的法定刑期内定罪处罚,所以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最后,虽然法律允许被害人在紧急情况下行使权利自救,但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能使用暴力,本案给所有人一个惊醒,违法乱纪的事情做不得。那么你们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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