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女子报警称被男友父亲强暴后,又改了口供,称系自愿与对方发生关系,不料司

盼柳说评你好 2025-01-01 21:09:25

内蒙古,一女子报警称被男友父亲强暴后,又改了口供,称系自愿与对方发生关系,不料司法机关不仅未采纳,还以女子包庇犯罪分子为由,对其判刑10个月。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李某从初中辍学步入社会后,认识了现在的男友陈某,二人的关系较好,虽然没有婚约,但陈某早就带着李某去见了家人。 当天,李某在陈某家中之时,陈某有事需要外出,家中只剩下李某与陈某的父亲老陈。 老陈一把年纪,却仍然冲动十足,他看到李某长相漂亮,一时起了坏心思,强行与李某发生了关系。 李某报警以后,警方立刻对证据进行了固定,也对李某取了笔录,李某的笔录与案件的事实能够印证,形成完整的锁链。 老陈入狱后,家人们慌了… 指控老陈的李某来到公安机关,更改了自己的笔录,称系自愿与老陈发生关系,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将老陈无罪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李某报警以后,已经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对二人的人身体表进行了检查,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证明老陈存在犯罪事实。 李某虽然更改了口供,但却与之前调查的犯罪事实不符,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审查以后,均未采纳其辩解。 而且,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被害人没有撤案的权利。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一审法院根据审查的案件事实,判决判决老陈构成强奸罪,在3年—10年内对其判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被告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老陈不服一审判决,继而提起了上诉,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自己无罪。 二审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再度对李某进行了询问,要求其做出合理的解释,并对其释明了作伪证、包庇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后果。 李某仍然坚称,系自愿与老陈发生关系… 警方对李某及其此事的相关人员重新展开调查,事情的真相逐步浮出水面。 原来李某冷静下来以后,在其他因素的介入下,想要让老陈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更改了自己的口供。 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构成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的情节严重,是指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或者多次包庇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自知难逃法网,选择自愿认罪认罚,以此来减轻从轻处罚,所以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李某的包庇行为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但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限,所以法院最终对其从轻处罚的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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